甬保监发〔2012〕27号
市辖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银行保险在满足金融消费者风险管理以及多样化理财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市银保业务领域各种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仍较为突出,销售过程中故意夸大保单收益、隐瞒费用扣除等保险合同重要信息等违规行为仍屡有发生,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集中退保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严重损害了金融业的声誉和形象,甚至会动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的根基。
治理销售误导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范化解风险、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自查自纠是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各银邮代理机构要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查找出在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管制度落实,不断提高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风险识别、防范、控制、化解的能力,进一步夯实我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本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各银邮代理机构要重点针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
(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
各银邮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银邮代理网点”)是否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获得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的授权;银行销售人员是否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销售资格证书;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
与银邮代理机构发生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是否针对所销售产品的特点对销售人员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时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重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
各银邮代理网点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宣传材料的利益演示是否规范;对银邮代理网点内发现的不合规的宣传材料是否进行了妥善处置。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
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是否存在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和代签名的问题。
2.是否在银行邮政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混淆为银行存款的问题。
3.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会的课件是否存在误导性内容,产品说明会是否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客户信息管理情况
是否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是否配合保险公司对因客户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的回访问题件的处置工作。
(六)客户投诉管理情况
是否与其发生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了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的联合应急处理机制;是否对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是否建立了电话、柜面和网络等多种投诉渠道,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七)销售品质管理情况
是否定期开展销售误导方面的内部监督检查,将误导宣传、夸大收益、代签名等问题纳入检查范围;是否建立了对销售误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按规定对销售误导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至5月底。各银邮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2年6月至10月底。宁波保监局和宁波银监局将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部分银行代理网点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1至12月。各银邮代理机构要对2012年治理销售误导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一步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计划。
四、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银邮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点的责任,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各银邮代理机构要认真对照《保险代理业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表》(附件)列明的重点管理环节,深入查找销售管理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整改,确保实效。各银邮代理机构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坚持边查边改,积极进行整改。各银邮代理机构对于自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内控缺陷,要立即进行整改,特别是对于客户投诉反映和自查发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予以纠正。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银邮代理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有关报表以正式发文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上报宁波保监局和宁波银监局。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各机构2011年以来银保代理业务总体发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等。二是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要详细报告组织过程、自查范围、自查重点和自查方法。三是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要对照自查自纠工作表中列示的管理环节,汇总分析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并从内控和管理流程等角度分析查找原因。四是整改情况,要报告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效果,以及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完成时限。五是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追究情况,要详细报告处理追究的人员数量和职级,以及处理措施等情况。六是严格按要求填报附件报表。
宁波保监局联系人:叶开放
联系电话:27996621
宁波银监局联系人:叶思远
联系电话:87976903
电子邮箱:yesiyuan@cbrc.gov.cn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