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12〕44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派出调查组对信访投诉反映集中的镇海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进行了暗访调查,并对存在问题的部分保险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暗访调查基本情况
七月以来,我局信访投诉渠道反映,部分保险机构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积极性不高,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和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我局派出调查组对镇海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存在拒保、变相拒保及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等问题。
(一)拒绝或变相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部分中小保险机构存在以没有单证无法出单为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问题。浙商财险镇海支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支公司没有摩托车交强险保单,无法办理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中华保险镇海支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表示对续保业务可以承保,但不承保新保业务;安诚财险镇海支公司工作人员推荐去车管所附近投保,称支公司无单证,后改口称也可以出单,要求客户先缴纳保费,保单在一周后来取。
(二)营业大厅无法办理摩托车交强险业务
人保、太保财险镇海支公司的营业大厅均不能承保摩托车保险业务,两家机构工作人员均称联合在车管所附近设置保险服务点,专门负责承保摩托车、电瓶车保险业务。
(三)交强险强制搭售商业保险
在镇骆路27号(车管所附近),显示为人保和太保公司的“摩托车、电瓶车保险服务点”,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要投保摩托车保险业务,必须按照467元的“套餐”投保,如果客户只投保交强险,该服务点系统无法出单而不能承保,推荐去其他中小保险公司投保。
二、处理情况
我局已对调查中发现问题的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太保财险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宁波分公司、安诚财险宁波分公司、浙商财险宁波中心支公司等5家保险机构下发了监管函,督促各机构认真整改,并在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必须依法承保。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交强险承保责任及相关责任人。
二是认真清查,及时整改。各机构要立即对所辖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清查, 对现行的承保政策、考核指标等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加强对下级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是严格管控,依法承保。各保险机构要维护好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交强险承保流程,加强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确保将交强险单证和标志发放到基层机构和出单点,做到随保随有。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在销售过程中鼓动客户到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四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各级保险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保人投保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在营业网点公示服务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是加强自律,积极协调。保险行业协会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自律和协调工作,密切关注和掌握各地各保险机构交强险承保动态,加强与交警和农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现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我局报告。
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对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监管,如再发现有保险机构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的,我局将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