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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提供)

  

连保监发[2007]7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促进大连保险中介行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大连保险中介市场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大连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现将《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二○○七年八月六日

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为加速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我局组织制定本办法,综合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诚信状况、经营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经营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进行公布,并针对不同等级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暂不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考评)

    一、成立评级组织

保监局成立大连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分类监管的考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设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和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共同组成。

    二、考评方法

    (一)考评包括四个部分共100分,其中第一部分40分,由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填写评分表,再将评分表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数作为最后得分。第二部分20分,主要由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互评并填写评分表,再将评分表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数作为最后得分。第三部分16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评分。第四部分共24分,由保监局负责评分。

    (二)将以上四部分得分之和作为保险中介机构的总得分,根据总得分将保险中介机构划分为3类,总得分大于80分的为A类机构,50分与80分之间的为B类机构,低于50分的为C类机构(办法实施初期,根据实际情况由委员会办公室对A、C两类机构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A类控制在7家以上,C类控制在4家以下)。

    (三)考评工作起步阶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今后开展的程度和频度由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评结果在保监局外网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考评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对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诚信状况、服务水平、经营合法合规性进行考评,包括以下5个方面,每个方面满分8分。

    1、诚信经营以及客户满意度方面的考评,从相关保险公司随机抽取10份中介业务保单进行客户回访,根据总体情况评分。回访内容包括以下4项,每项满分2分:

    (1)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除外责任、免赔额等);

    (2)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投保;

    (3)欺诈、误导或给予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承诺;

    (4)提供客户满意的售后服务以及有效的保险方案组合、风险评估、管理咨询等服务。

    2、严格履行合同、按时解付保费,执行委托方保险公司业务政策。

    3、违法违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吃单、埋单,开具阴阳保单、保费发票截留保费,以及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情况。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包括回扣、退费等)。

    5、经营中存在炒单、通过手续费询价在保险公司间恶意抬高手续费率的短期行为。

    第二部分包括6方面内容,前5项为中介机构互评,每个方面满分2分;第6项由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负责评分,满分10分:

    1、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

    2、通过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同业或其他保险机构信誉。

    3、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以误导投保人等方式进行不当展业。

    4、违反规定恶意抬高佣金,搞恶性竞争。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串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截留侵吞保费,私下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返还手续费等。

    6、行业自律工作的参与情况;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的情况。

    第三部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情况对各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经营成果等方面进行考评,包括5项,第一项8分,后四项各2分(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的机构本部分不得分):

    1、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缴纳监管费。

    2、按要求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专用账户,对客户资金进行明细管理,业务、财务及其他管理信息及时、完整、真实。

    3、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齐全,资本金或者出资真实、足额,资产充足、盈利良好、业务规模健康增长,保费结转迅速。

    4、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情况符合规定。

    5、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由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记录从以下三项进行考评,每项各8分:

    1、及时、主动报送监管报表以及监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报告、材料,内容符合要求。

    2、完成监管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参加各项会议、培训的情况。

    3、信访投诉记录,现场检查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四、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A类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1、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与A类机构的合作。

    2、对其机构设立、业务发展等予以积极支持。

    3、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对其进行的检查和审计。

    (二)对B类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1、审慎对待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2、提示辖区内保险公司加强与该机构业务往来的管控。

    3、按照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三)对C类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1、从严审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2、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结束后再次进行外部审计。

    3、将其作为当年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进行2次以上现场检查,加大对与其存在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的检查力度。

    4、对其检查中发现问题从严、从重处理。

    五、本办法由大连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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