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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企业、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我市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印发《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各保险公司、各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合作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办法》正式实施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保险公司与未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过期失效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合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管理要求。

    三、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条件且有意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于过渡期内主动向我局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和协助相关企业开展申请工作。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动车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应先提交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及相关电子数据报送我局审核。

    五、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及时报送我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

    六、《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局将对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市场反映良好的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反映差的汽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大连保监局联系人:王剑威,联系电话:82580489

    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连敬东,联系电话:82640300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二: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

    附件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表

    附件四: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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