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转发《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供)

  

市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规定,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凡符合上述定义的人员,保险公司均应遵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三、根据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公司应针对制度变化,尽快调整现行做法,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好遗留问题,尽快适应新规定的要求。

     四、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保险公司应对照此规定到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或补办展业证的登记注册手续。

     五、根据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应遵守规定中的展业行业要求。保险公司应对照此规定增加营销员的培训内容,将规定中营销员的展业行为要求传达给营销员。

     六、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营销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提高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切实负起管理职责。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此规定,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和营销员学习贯彻规定内容,务必将规定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个团队,每位营销人员,并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学习贯彻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各公司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公司的贯彻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的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