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资财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广大保险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简称“中心”)工作规则
(一)中心的工作职能
通过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办法》的事故车辆进行保险理赔查勘、确定损失金额、开展与理赔服务相关的工作以及进行事故认定等。
(二)中心的工作目标
以疏导交通、服务大众为宗旨,以建设和谐大连为目的,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中心打造成为客户服务的品牌工程、精品工程,不断提高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三)中心的构成及服务网点
由大连市公安局、大连保监局、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称行业协会)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对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心设主任、副主任2-3人,负责对各服务网点的日常管理与协调。交警支队指派交通民警驻中心各网点负责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等工作,中心各网点的驻勤民警由交警支队案件审理处统一协调管理。中心在大连市内四区合理设置一定数量的服务网点,网点名称为“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负责对符合《办法》范围内的事故车辆,开展事故认定和保险理赔服务。
(四)保险公司进驻中心的方式和原则
各保险公司均须进驻中心各网点开展理赔服务,但可根据各自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方式进驻,进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公司直接派员进驻,处理本公司相关赔案。
2、由多家公司协商后组成一个联合体,由联合体派驻代表,统一对外处理联合体成员公司的相关赔案。
3、委托专业公估机构或其他成员公司驻点处理委托公司的相关赔案。
进驻中心各网点的发起公司或新加入公司,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承担各自公司应分摊的相关费用。
3、承担各自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4、为保险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
(五)中心保险理赔服务流程
1、前台接待
设立前台并配置专职接待人员,负责接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前台接待人员暂由中心网点所在单位指派专人担任,其工作职责包括:
(1)查验当事各方的《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或商业保险的保险卡,并认真做好登记。
(2)明确当事各方的承保公司,安排驻点承保公司或受托单位定损员查勘定损。
(3)需要交警进行事故认定的,安排驻点交警对当事车辆进行事故认定。
(4)负责建立事故车辆的电子台账,每日将数据发送给承保公司和交警的电脑系统。
2、查勘定损
(1)定损员对事故当事方车辆进行查勘、核对车辆的碰撞部位、查验碰撞痕迹并取证。定损员可通过驻勤交警共享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2)根据事故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失金额,由各方承保公司出具《保险车辆定损清单》一式数份,分别留底备查及交各当事人。
3、维修
事故车辆的维修由车主自行选择维修机构。
二、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操作流程
(一)事故当事人报案
1、凡符合《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事故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相互查验有关证件和保险凭证,可在对现场车辆损失部位和道路全貌自行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在第一时间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应向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报案)。确定报案号后,按保险公司提示直接到“中心”处理。
2、其中凡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均应分别向交警部门和投保保险公司报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位置停放,并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凡有《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应确保不妨碍交通和人员安全。)
3、及时填写《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在《协议书》上记录报案受理号,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确认。
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报案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4、事故各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后,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凭《协议书》及相关证据,在事故后24小时内共同前往指定的“中心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5、事故当事各方若有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赶到“中心”进行定损的,应征得承保公司的同意。有一方拒绝或无故拖延至中心网点的,当事人应提请交警处理或依法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6、当事人协商自愿放弃保险理赔的,可以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履行赔偿手续后自行驶离现场。
(二)事故认定
1、进入中心后,由驻点事故各方车辆承保公司进行查勘。凡符合快速处理条件已签订《协议书》、责任明确,且各方无争议的,或交警部门已经出警并在事故现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的,直接进入理赔程序;难以确定责任或有争议的,由驻点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后再由各驻点承保公司进行理赔。
2、驻点交警根据现场处理事故交警反馈的情况及《协议书》和各方陈述,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后作出事故认定。
3、驻点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交各方当事人。
4、如对交通警察的事故处理工作有异议,可通过中心主任向联合工作组反映。交警支队案件审理处设专人受理。
(三)查勘定损
1、承保公司定损员在查勘定损时,首先应查验各方受损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并明确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并将核查意见在《协议书》或相关资料中注明。
2、一方全责的事故,所有受损车辆统一由责任方保险公司检验定损。
3、各方均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受损车辆由各自承保公司检验定损。
4、当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时(含在本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外地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的情形),须由双方承保公司共同检验定损。
5、各公司定损员对受损车辆定损后,应出具定损清单。
6、交通民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如发现有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四)保险理赔原则
凡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且均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采取事故认定简易处理模式,即仅认定为“一方全责”、“同等责任”和“无责”三种。
1、事故认定为“一方全责”的事故
(1)被保险车辆全责,统一由全责方承保公司在商业险或交强险项下负责赔偿本车损失和第三者车辆损失。
当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时,对第三者车辆损失,首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商业险承保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偿。
(2)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2、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事故
事故当事各方共同负有责任的,由各自承保公司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三、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接报案操作指引
(一)保险快速理赔简易流程
1、事故当事人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标定现场;
2、当事人向各自投保公司报案;
3、当事人填写《协议书》;
4、当事人持《协议书》及有关证件,于24小时内共同到中心所属的同一服务网点,由驻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理赔或通过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后理赔。
(二)接报案工作流程
1、询问案情
接报案人员接到客户报案后,通过询问案情,快速确认客户所述事故是否适用保险快速理赔处理,对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案件,应指引客户可通过协商进行保险快速理赔。
2、告知客户快速理赔案件的办理程序
确认事故适用保险快速理赔的,应指引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下车查验碰撞情形,并同时相互查验是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等“三证”。若“三证”缺一的,或“三证”中有一证已过有效期的,请立即报警处理;
(2)在确认三证齐全、有效后,当事人协商由一方填写“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确认;
(3)当事人协商后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前往附近的中心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3、相关注意事项提醒
提醒内容一:提醒客户利用手机、照相机或纸和笔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取证,标定现场,以便保险公司和交警确认事故原因及损失。
提醒内容二:各公司接报案人员应对客户作如下指引:
(1)指引客户注意查验各方受损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可通过查看对方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的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并将核查意见在《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或相关资料中注明;接报案人员亦应在报案记录中注明事故各方交强险保单号及承保公司。
(2)指引客户凡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若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则应向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报案。
(3)对于无人伤且单方损失在2千元以下,基本事实清楚、无争议的事故,应指引客户尽快前往“中心”处理。
提醒内容三:提醒客户注意查验自己车辆有无投保商业车辆损失险,如无投保商业险的,对按快速处理规定确认需由客户自行承担的车辆损失部分有无异议,如客户不愿意按快速处理程序来确认需由客户自行承担的车辆损失部分的,请其向交警报警处理;待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后,各方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承担损失。
提醒内容四:事故各方在离开事故现场前,提醒客户将遗留现场的车辆损坏配件拾起带到定损中心供损失确认。
提醒内容五:对到定损中心服务网点的案件,为了确保各方同时到达,双方可互换驾驶证副证,以确保事故当事方在约定时间内准时到达中心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