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