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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供)

  

深保监发〔2009〕150号

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防范化解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车险赔款支付实行全额转账支付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上述车险赔款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二)保险公司车险赔款支付的基本要求:

1、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赔款时必须将赔款全额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支付。

2、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转账支付信息。系统应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3、理赔系统应自动生成车险理赔支付电子台账。台账中至少应包括赔款转账支付记录,记录中至少载明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方式、支付对象、银行转账情况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

1、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

2、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

3、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

4、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

5、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银行账户;

6、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保险赔款,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审批权限,做好审批记录,纳入理赔档案管理。

二、有关配套措施

(一)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及理赔效率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监会有关规定和我局制定下发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指引》(深保监发〔2009〕86号),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

各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理赔场所设置,简化索赔手续,合理安排收案人员作息时间,加强理赔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我局将适时披露各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

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车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格式见附件),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定损金额50%的赔款。

对定损金额尚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以支付。

(三)继续推行面见被保险人制度

各公司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面见被保险人制度,特别是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在现场查勘、定损、提交索赔资料或结案付款等环节中至少面见被保险人一次,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核实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公司应做好面见记录,并纳入理赔档案管理。

(四)加强合作修理单位的管理

各公司应加强对合作修理单位的规范管理,保险同业公会应研究建立全行业的合作修理单位名录和相应的考核管理体系。同时,应研究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等行业标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机动车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支付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操作流程,全面提升行业理赔服务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理赔风险。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做好系统改造,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人员培训,全力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有关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改造的具体标准,督促各公司进行系统改造,并组织人员对各公司的系统改造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于2010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局。同时,要组织行业对如何简化索赔手续,统一索赔资料标准,加快理赔速度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进一步提高行业理赔效率。

(三)各公司要提前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大力宣传保险赔款全额转账支付制度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积极作用,增进保险消费者的了解和认知。同时要积极与合作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要研究制定行业统一的宣传方案,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社会舆论宣传。

(四)各公司应于该制度实行三个月后向我局报送落实情况。我局将对部分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将要求整改,并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五)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市场反映情况,应积极向我局反馈。

附件:《被保险人赔款预付申请书》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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