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保监发〔200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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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地区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产品、繁荣了市场,但由于部分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的管控过程存在疏漏,致使一段时期内该项业务投诉频发,突出表现在投保人资金权益保护、电销人员销售误导、对消费者造成骚扰等方面。为促进深圳地区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深圳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寿险公司开办电话营销业务,在扣款前必须增加书面确认程序,即应在投保人知晓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责任及保费的基础上,以其亲笔签署的扣款委托书或其他同意扣款的相关书面材料作为银行扣款依据,不得仅凭电话录音擅自扣款。
二、寿险公司应对电销人员加强培训、严格管理,并定期对电话销售录音进行抽查,严防销售误导风险。电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以规范话术、正常语速将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自动续保等内容如实告知消费者,并适当留给消费者思考和反应的时间。
三、寿险公司在直接送达或委托快递公司送达保单过程中,应要求投保人亲自签收保单,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四、寿险公司应对电话销售的长期寿险业务进行100%回访,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回访成功率100%。回访应全程入档备查,回访人员须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对通过电话方式赠送的保险以及销售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也应注意做好回访。
五、寿险公司开办电话营销业务,应遵守通常的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尊重受听电话人的意愿,不得反复强行拨打或短信方式访问客户,并严格控制电话呼出时间、次数及间隔时间,避免对消费者造成骚扰。
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在深圳地区开办电话营销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寿险公司现行电话营销业务流程与本通知相关要求不符的,须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