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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 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的

  

 深保监发〔2010〕18号

市各人身保险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

  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 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对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寿险业双方的优势、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予以转发,并就贯彻落实事宜提出几点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深刻认识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联合发文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通知中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时研究提出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手续费支付管理

  各保险公司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手续费应通过分公司或总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帐支付,分公司以下保险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严禁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以培训等各种名义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其他利益(俗称“小账”)。

  (二)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实现合作共赢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代理机构的管理,保证公司委托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一个银行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银行代理业务管理流程及制度,并通过销售模式的创新和多种客户增值服务方式的探索,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银行保险之间的合作共赢。

  (三)加强培训和销售管理,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各公司应以《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文件颁布为契机,严格做到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在规定时限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在销售人身险新型产品时,应要求客户在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三、保险同业公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与行业自律的作用,与银行业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在银行代理手续费和销售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我局今年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将组织专门的现场检查,重点打击通过各种方式帐外支付手续费、委托无证机构代理业务及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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