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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供)

  

  深保监发〔2008〕36号

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保险学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进一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促进深圳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是保险业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是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水平、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贯彻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定专人负责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落实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将开展继续教育重要性以及参加培训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本机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继续教育包括岗前培训、委托代理培训和后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要求是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的培训,营销技巧的培训不记入教育学时,单次最低培训学时不得少于一小时。保监会规定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均要按照规定学时和课程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凡取得深圳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机构,均可以在深圳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如集中面授、远程网络教育等方式,并做好教育培训的登记记录和档案保管,以备检查。尤其是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深圳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积极参与和推动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自主开展远程网络教育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继续教育培训是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

  根据保监会关于2005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三年继续教育过渡期的规定,2005年5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换发且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在满足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换发,但应在过渡期内将不足学时补足。

  在过渡期内取得《资格证书》,即2008年5月1日起《资格证书》到期申请换发的,允许对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累计,但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必须满足累计学时的要求;在过渡期后取得《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的年度学时不得累计。

  (二)各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同时报送继续教育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深圳保监局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在换发《资格证书》时,必须严格核查证书持有人是否接受过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对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联系我局。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82117152 传真:82117084

  特此通知

  附件:开展深圳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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