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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供)

  

 深保监发〔2009〕135号

市各保险分公司、保险行业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深圳保险业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信息宣传的参谋助手和舆论导向作用,使保险信息宣传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深圳保险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圳保险业信息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圳是保监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共同确定的全国第一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2006年,吴定富主席专门对深圳保险业作出指示:在全国保险业领先、向成熟保险市场看齐。国务院正式批复《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后,保监会与深圳市委市政府又进一步明确了深圳保险业在深圳新一轮改革发展及全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三个定位,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服务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深圳保险事业正处于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对保险信息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单位要从推进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促进深圳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信息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险信息宣传是深圳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深圳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实践证明,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及时报送深圳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障碍,大力宣传保险方针政策、改革创新举措、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及普及保险知识,有利于上级部门对深圳保险业改革发展情况的掌握和理解,有利于增进社会各界对保险工作的了解和信任,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激发广大保险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促进深圳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形成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当前,深圳保险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增强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和深圳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密切围绕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紧密结合深圳保险中心工作,按照“开拓大视野、整合大资源、实现大覆盖”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拓宽视野,发挥合力,丰富渠道,扩大声势,积极抢占舆论宣传阵地,构筑深圳保险业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大宣传”工作格局,提升深圳保险业发展软实力,推动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

  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全面反映深圳保险业科学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效,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积极推动行业发展。

  二是坚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原则。切实增强信息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敏锐性和责任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牢牢掌握信息宣传的主动权,始终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增强行业大局意识,各单位都要负责任地对待媒体采访,审慎对待媒体报道。

  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深圳保监局办公室归口指导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各行业组织在深圳保监局的指导下,加强对全行业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公司要服从行业信息宣传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及时主动开展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深圳保险业的影响力。

  四是坚持尊重舆论监督的原则。要尊重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善于因势利导、趋利避害。要增强敏锐性和预见性,对相关问题要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妥善化解媒体负面报道。

  三、完善工作机制,为做好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宣传工作网络。深圳保险信息宣传网络由深圳保监局、各保险行业组织和各保险公司组成。深圳保险信息宣传网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由深圳保监局办公室负责,各保险行业组织要积极配合。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要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本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信息宣传重点计划,明确任务和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给予信息宣传工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并制定信息宣传管理和考核制度,切实把信息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同时,深圳保监局还将在机关内部和行业内择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较强的宣传策划能力和文字功底的人员,组建一支兼职信息宣传员队伍,主要承担重大专题宣传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二)建立年度、季度信息宣传工作要点通报制度。深圳保监局将根据每年全保会、市保会、季度监管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下发本年度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计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各时期保监会、保监局工作重点,每季度下发信息宣传工作要点。各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应根据会议精神和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季度信息宣传计划。各单位年度信息宣传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深圳保监局办公室,以便于统筹安排。计划内容应包括信息宣传重点内容、形式、主要载体、预算投入和预期效果分析等。各公司应每年年底向深圳保监局办公室上报本年度信息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行业信息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行业信息宣传工作联席会议,由深圳保监局相关人员、各公司分管信息宣传工作的领导、行业组织负责人参加,深圳保监局负责通报本季度舆情分析报告、下一季度信息宣传工作要点,各公司和保险行业组织及时沟通和交流信息宣传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任务,形成协调联动、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保险信息宣传工作格局。

  (四)建立健全保险行业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的定期沟通机制。每年召开一次保险行业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高层领导的联席会议,最大限度争取对保险宣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深圳保险业发展情况,重点加强保险业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重要作用的宣传。每年组织一次新闻媒体的“保险好新闻”评选活动,调动新闻媒体关心支持保险宣传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保险正面宣传报道。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提供新闻线索,促进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并尽可能为新闻媒体提供及时、便捷的采访服务。各公司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行业重大情况的稿件,须先经深圳保监局办公室审核。

  (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行业信息宣传阵地。要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报》深圳记者站的作用,提高稿件撰写数量和质量,不断扩大深圳保险业在全国的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强《深圳保险》杂志的组稿工作,提高稿件质量,扩大发行范围,把杂志打造成为传播深圳保险业理论研究、文化建设成果的宣传品牌。要充分利用深圳广电集团《保险深圳》电视栏目,宣传保险功能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把栏目真正办成一个宣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平台。同时,积极探索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办相关专栏或举办专题活动,将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六)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深圳保监局已经制定《深圳保监局新闻发言人制度》。深圳保监局新闻发言人代表深圳保险业对外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回答媒体提问。未经授权,任何公司、个人不得代表行业对外发布任何新闻信息。各公司应当参照建立本公司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强化对本公司新闻发布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信息发布流程,对外宣传统一口径。同时,要加强舆情分析,做好舆情研判,建立健全本公司突发危机事件新闻报道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跟踪舆情动态,包括媒体动态(含网络媒体)和客户动态。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要积极妥善处理,主动发布新闻,避免因媒体炒作升级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稳定。

  四、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保险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在保证信息数量的同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突出信息的针对性、综合性和预见性,确保上报信息准确、简洁、实用。一是紧紧围绕深圳保险业中心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报送信息。要突出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借鉴的新举措、新经验,要广泛收集、深度发掘、重点反映。二是合理选题,加强调查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寻找保险业的切入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深圳保监局将加强综合类、调研类信息的选题策划,每季度确定1-2个选题,各公司可根据选题主动报送材料。三是及时报送重大赔案、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重大信息,坚决杜绝信息漏报、瞒报、迟报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切实避免事态加剧及影响的进一步恶化。

  五、加强考核管理,建立深圳保险信息宣传工作奖惩机制

  根据深圳保险业信息宣传工作现状,深圳保监局对保险信息宣传工作研究制定了《深圳保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附件1),于2009年第4季度开始试行,对各单位上报信息数量和被采用数量逐条进行登记,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信息报送、采用和得分情况,年底对信息宣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比,评出深圳保险业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将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情况一并纳入考核内容,并作为深圳保监局组织或推荐参加的有关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公司应于每年年底向深圳保监局办公室上报本年度新闻宣传详细情况(附件2)。

  特此通知

  深圳保监局信息宣传工作联系人:牟晓龙

  联系电话:82531117 传真:82531078

  电子邮箱:szinfo@circ.gov.cn。

  附件:1、深圳保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doc

  2、深圳保险业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登记表.doc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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