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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信息行业共享机制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供)

  

 深保监发〔2009〕149号

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费率公平,打击骗赔行为,提高行业防风险能力,现就建立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信息行业共享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车险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立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信息共享机制。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信息共享机制是指保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出险信息上传至行业共享数据库,各公司可以依据指定登录帐号登录共享数据库进行查询使用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车险理赔信息共享机制的基本要求:

  1、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尽快组织行业研究制定各公司报送的数据标准和数据报送制度,建立共享数据库,并在网站开通查询平台。应根据各公司情况向各公司分配登录查询帐号,并对帐号进行管理。应做好数据库的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管理查询权限,保障信息安全。

  2、2009年12月31日前,各公司应完成第一次数据报送工作,以后按同业公会数据报送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做好数据报送。

  二、车险理赔信息的使用

  (一)同业公会应组织行业研究制定有关承保规则,提升行业风险管控水平及定价能力。应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已经查实的欺诈案件要在行业中逐案进行通报,涉嫌骗保骗赔的案件应在数据库中加以记载,以供查询。应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建立打击骗赔的工作机制。

  (二)各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应根据查询平台信息严格使用费率因子,加强费率测算和风险控制。

  三、监督管理

  (一)各公司应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我局将不定期对公司上传数据与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抽查比对,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及故意瞒报、虚报、错报理赔信息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费率使用规定和行业承保规则合理使用费率因子和免赔额,对于不严格执行费率因子等违规行为的,我局将按《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严肃处理。

  (三)同业公会应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在信息平台运行之后,理赔信息共享机制由信息平台提供。

  (四)同业公会应在本通知基础上,组织各公司积极探索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数据共享机制。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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