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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圳非车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供)

  

  深保监发〔2011〕38号

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深圳非车险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违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形势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不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支付高额不正当手续费、虚列中介手续费和虚列营业费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深圳非车险保费充足率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差,数据严重不真实,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全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加强深圳非车险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条款费率管理

  (一)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严禁报行不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确定保险条款时,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不得接受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不得接受以特别约定方式对现有保险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

  (二)科学厘定费率,严禁“贴费”承保。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深圳保险标的时,应根据深圳风险状况,依据深圳财产保险风险损失率科学合理厘定费率,不得通过套用与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不符的费率调整因子降低费率,不得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投保人变相支付或给予其他利益。

  二、加强大型商业保险项目管理

  (一)建立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事前风险提示机制。我局将以2010年深圳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为基础,建立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数据库,在保险公司承保前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督促保险公司全面判断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二)严格执行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项目报告制度。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含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业务)时,应当于投标前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1、《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投标前报备表》(附件一);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署的《保险公司合规承诺书》(附件二)。

  投标中标的,应当在投标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1、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2、该项目核保人签署的《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费率计算书》(附件三)。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附件四),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统一向我局报告。

  (三)建立大型商业保险投标项目事后审核机制。我局将视情况采取独立审查或邀请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审议小组等方式对大型商业保险中标项目资料进行审核。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的,实行被评审公司回避制度。审核重点关注中标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材料是否齐备合规,保险条款是否经备案、费率是否充分,费率调整因子使用是否科学合理等,评审结果将作为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依据。

  三、加强佣金支付管理

  (一)规范佣金支付。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中介业务来源、业务渠道、佣金支付对象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并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不得对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二)实行高额佣金报告制度。对于非车险单笔业务佣金超过18%的,且单笔保费金额超过40万元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非车险业务高额佣金报告表》(附件五),向我局据实逐一报告本月签约保单的标的名称、险种、佣金比例及支付对象等内容。

  四、加强共保和再保管理

  (一)财产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承保非车险业务的,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共保安排,并经投保人或其授权人签章确认,不得在未获得投保人或其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共保。

  (二)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承保超过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的部分应办理再保险,不得在未落实再保险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不得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等)进行再保险,不得以“共保”名义把超出自身承保能力或承保权限的部分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流程分给本公司系统内或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五、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一)中介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应实行报告制度。各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深圳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业务,帮助投保人制定保险方案或招标方案的,应在招标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署的《保险中介机构合规承诺书》(附件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招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及审议中标保险公司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依法合规。各保险中介机构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时,不得利用行业优势地位、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导或强迫保险公司修改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接受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不得诱导或强迫保险公司违规降费、赠送部分险种,不得把经纪佣金比率作为投标报价项目,不得在保险招标文件中设计影响到投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通融赔付、无赔款退费以及不合理超值服务等内容。

  六、加强异地展业管理

  (一)异地保险机构在深圳展业应履行报告义务。异地保险机构单独参与深圳大型商业保险招标业务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项有关要求,向我局履行报告义务。投标前应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署的《保险公司合规承诺书》,中标后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保险服务质量承诺书以及总公司核保人签字的费率计算书;深圳保险公司和异地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业务并中标的,应由深圳保险公司履行上述报告义务,并提供有关文件。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系统内异地机构在深圳展业的,应当督促其遵守深圳非车险规范等有关规定。对于异地机构违规展业的,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事后发现的,应及时、主动向总公司和我局报告。

  (二)深圳财产保险公司异地展业,应遵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建立非现场指标监测机制

  我局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监测各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非车险分险种平均费率、综合成本率、佣金率。对于平均费率偏低或显著下降的、综合成本率超过100%、佣金率高于15%的,我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成公司上报情况说明,解释指标异动原因,专题汇报非车险承保及理赔情况;

  (二)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每月逐笔上报承保清单;

  (三)通报所属总公司,要求总公司收紧核保权限,严格费用预算,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调整有关人员;

  (四)列作监管重点,加大现场检查频度和力度。

  八、依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一)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罚

  1、对不执行条款费率规定的,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根据《保险法》第86条、171条、172条,依法给予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对虚构中介业务的,以及违规共保严重侵害投保人利益的,根据《保险法》第116条、162条,依法给予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3、对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根据《保险法》第102条、103条、165条,依法给予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罚

  1、对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虚构中介业务,以及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等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31条、166条,依法给予罚款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根据《保险法》第86条、133条、171条、172条,依法给予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依法追究保险公司、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核保人、业务人员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对非车险经营负总责,分管总经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核保和业务人员负直接责任。各中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中介经营负直接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173、179条,一旦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四)对于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五)加强信息披露。我局将及时向社会披露公司非车险业务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公司收到本文件后,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并在系统内转发,并于5月30日前将汇报及转发情况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投标前报备表.xlsx

  2、保险公司合规承诺书.docx

  3、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费率计算书.docx

  4、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xls

  5、非车险业务高额佣金报告表.xls

  6、保险中介机构合规承诺书.docx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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