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保监发〔2012〕69号
市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意外险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一批意外险新产品、新渠道和新模式,提高了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但是仍然存在部分意外险产品条款表述不够清晰易懂,特别是有的条款在除外责任方面的表述不够完整,导致理赔纠纷时有发生,如“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责任等;有的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设计成激活注册式业务,生效条件复杂苛刻,导致激活率低,多数消费者不能获得及时保障。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尽快修改完善本公司的意外险类产品的条款,在条款中明示“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在2012年8月31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办法进行报备。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不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示。各公司应根据保险责任不同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
二、各保险公司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起停止销售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并限期清理回收各类已经发放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单证,防止单证流失在外引发的各类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