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办发〔2008〕3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车船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基层分支机构,并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公司应严格遵守《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标准,切实履行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义务,严禁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通过不当手段开展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三、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反映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