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发〔2009〕1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同时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中的各项要求,做好2009年新疆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新疆保监局结合我区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现对新疆各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公司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查范围
此次自查的机构范围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含地市级营销服务部)。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自查应涵盖所属营业部、直接管理的营销服务部,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对所属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进行自查。时间区间为2008年全年的财务业务数据,涉及到重大问题可上溯或下延。
二、自查内容
(一)财务业务数据管理体制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1.财务业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执行情况;
2.是否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管理及具体执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管理、考核和奖惩情况);
3.各机构对财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非委派制负责人的管理、考核和奖惩情况;
4.是否实行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是否对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予以明确;
5.省级分公司对下属机构财务预算执行的管理、控制情况;
6.省级分公司对未完成财务预算的下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处理情况;
7.财务业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及具体执行情况;
8.分级授权管理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9.总公司对省分公司、省分公司对各下属机构财务业务考核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应收保费、营业费用率、手续费率、综合成本率、保费收入增长率、收入结构等)的科学性、合理性;
10.2008年度财务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具体执行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各机构上下级系统对接情况及财务业务数据对接情况;
12.内控合规部门及其负责人在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方面发挥作用情况。
13.发生业务往来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与中介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规范性情况,中介业务台帐、手续费台帐的建立和记录完整性情况;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及业务结算表使用情况;
14.建立对保险中介和保险营销员业务管理制度、往来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审核制度的情况,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执行是否到位、有效。
(二)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情况。
1.保费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应收保费账龄和坏账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虚挂应收保费挪用资金用以支付手续费及注销保单冲销应收保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阴阳单、虚假批单退费情况;
2.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情况;
3.2008年度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总量及结构;
4.是否存在通过以虚假发票等违规手段套取营业费用的问题。
5.是否存在机构或个人通过编造虚假资料,制作假赔案、非正常退保以套取资金的情况;
6.是否存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收取返还的情况;
7.正式员工承保的保险业务计算支付的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情况;
8.是否存在向中介机构购买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的问题;
9.中介手续费支付是否符合协议规定,是否签订以现金形式支付中介手续费的补充协议,现金支付手续费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向中介机构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或给予其他利益的行为;
11.是否向未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的销售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以挂单、套取费用等变相方式向其支付手续费的问题;
12.与各中介机构签订的各类激励方案及执行情况;
13.退保金总量,全年非正常退保金额;
14.不足额提取准备金情况及上年末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
15.是否存在小金库、账外账情况。
(三)财务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1.在账户开设、资金限额和收支管理、成本和费用控制、保费收入等方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结合地区实际所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省分公司在接受总公司以及对下属机构在财务核算、资金调度和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建设以及具体执行情况;
4.各机构对单证印刷、保管、领用、作废、回销以及对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作废等环节的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情况;
5.现金结算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
6.收付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未实行“零现金”收付费管理的机构应重点自查各类收付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7.各机构与内勤员工、外勤销售队伍和中介机构往来资金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8.财务管理岗位和职能设置情况,以及对财务管理岗位监督制约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
1.接受财政、税务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及受处罚情况;
2.在公司内部稽核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问题和处理情况,重点是查处的小金库情况和金额;
3.在公司内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业务部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
4.内部业务、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五)统计数据管理体制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1.统计数据管理体制机制的设立是否科学合理,统计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健全、有效、合规;
2.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违规问题;
3.各机构2008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各项数据的真实性,清查本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随意调整科目及数据等情况;
4.各机构财务、业务系统数据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本公司系统的统计口径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口径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三、自查时间安排
此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 公司自查阶段:
1.
2.
3.
(二)总结整改阶段:各公司应于
(三)报告报送阶段:各公司应于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有效开展自查工作。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保监会及我局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尽快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召开专门会议,周密部署,切实有效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要敢于充分全面地暴露问题,严禁“走过场,走形式”,对财务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要查深、查透、查实,做到自查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完善监督落实机制。各机构要切实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专门负责此次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健全完善监督落实机制,制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自查整改工作执行不力的机构,我局将对公司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认真总结,落实整改,确保整规工作取得实效。各机构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足,要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原因,积极解决,加强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提升财务业务管理水平,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从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改变当前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起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切实提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水平,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
联系人:管 星(产险处),联系电话:3333908。
陶荣刚(寿险处),联系电话:3333556。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