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办发〔2008〕5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6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遏制非法保险活动
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严重损害公众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增强辨别力,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性,严禁与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发生业务关系,严禁委托非法商业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或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二、建立举报机制,严密防范非法保险活动
新疆保监局将建立非法保险活动举报制度,建立日常监管与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保险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新疆保监局法制处是举报的受理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将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事件向新疆保监局报告。新疆保监局将对各类非法保险活动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违法事实成立的,坚决予以取缔,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宣布该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为非法,予以公告,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舆论引导,形成防范非法保险活动的网络体系
各保险公司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加强舆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保险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保险活动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逐步形成以监管部门为主体、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防范非法保险活动的网络体系,有效防范非法保险活动的发生,保障和促进新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疆保监局举报电话:0991-3333576;
网上受理地址:www.circ.gov.cn/Portal137/default2144.htm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