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中〔2009〕32号
关于规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及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规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特指航意险及航意险替代产品)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现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及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业代理资格许可及管理
(一)拟开展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可申请C类兼业代理资格,即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相关,且与一家保险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申请机构应具备与保险公司电脑联网和实时出单的条件,并在新疆保监局指定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其他未尽事项见《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请机构除提交《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材料之外,还应提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许可代理人》资格复印件。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保险代理关系委托人(即保险公司),应由变更后新的委托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变更材料:
1.兼业代理机构盖章确认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申请表》;
2.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3.兼业代理机构原代理关系委托人出具的债务及保险单证已结清证明。原委托人应在兼业代理机构结清债务及单证后10日内为其出具结清证明。
未按期报告代理关系变更事项的,我局将追究变更后新的委托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开展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四)2009年4月15日前,已核准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代理资格的兼业代理机构应完成对本机构保险代理关系的清理,与保险公司确定一对一的代理关系,并委托保险公司向我局报备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逾期未确定一对一保险代理关系的,我局将责成保险公司暂停与该机构开展兼业代理业务。
(五)兼业代理机构应将《许可证》原件悬挂于主营业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许可证》仅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效,兼业代理机构不得授权其分支机构或转委托第三方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办理资格申报手续。此外,兼业代理机构还应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提示及客户服务电话张贴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为消费者查询保单信息提供方便。
(六)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管理。建立业务台帐,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建立健全保险单证管理制度,建立单证领用登记簿,并定期清理单证。
二、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必须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期限以合同订立时保险兼业代理人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为限。各公司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整体实力、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二)使用非核心业务系统出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将承保信息完整导入核心业务系统,保证保单持有人在24小时后能够查询到投保信息。
(三)保险公司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手续费,须要求对方开具《统一发票》并附中介业务结算表,同时还应符合财务、税务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专门业务台帐,全面记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代理产品名称、手续费支付、代理保费管理、保险单证管理等情况。各公司应加强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证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单证印制、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定期清理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证。单证的销毁原则上由省分公司统一进行,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单证销毁登记表,按销毁单证的单位逐级填报,由各级负责人签字,并妥善保管。
新疆保监局将定期在新疆保监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以及与兼业代理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名单,便于公众查询。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对当地开展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控和排查,及时向我局汇报有关情况,我局将不定期开展巡查。
新疆保监局举报电话:(0991)3333573,3333572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