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办发〔2008〕57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8年7月印发,对保险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对《通知》内容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积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扎实稳步地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业务的公司,要严格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的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各公司提前解除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业务,应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好行业形象。同时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向我局报告。
四、各公司参加政府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招投标的,应于中标后十日内,将中标情况及公司总精算师的声明向我局报告。
五、各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对照《通知》有关内容,对责任期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业务进行自查,清理违背《通知》要求的业务,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