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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提供)

  

新保监发〔2004〕9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自开办以来,为广大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受到了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进行学平险竞争,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此,中国保监会在保监发[2000]147号、保监公告第53号中对开展学平险业务进行了规范。2004年秋季开学在即,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

三、严禁保险公司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指定保险机构承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四、存在上述问题的保险机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于那些无视监管,继续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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