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发〔2009〕28号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区银保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整合金融资源、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也存在不规范竞争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象,侵蚀了业务队伍,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并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中退保风险,影响我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性
各保险公司、银行业机构应从防范金融风险、治理商业贿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高度来认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性,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原则,共同推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各保险公司、银行业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
二、加强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一)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银行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新疆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公司和银行业机构开展银保合作应由区级分公司和区级分行签订统一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示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严禁银行业机构以手续费高低为标准选择或排斥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区级分公司和银行业机构区级分行应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包括后期签订的补充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分别向新疆保监局和新疆银监局报告。
(三)银行业机构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的授予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且具备1年以上的寿险销售经验、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四)保险公司可以设立银保专管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保险业务的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在银行网点对客户开展保险宣传和保险营销活动,必须与银行销售人员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内共同进行,银保专管员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保险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制定银保专管员驻点销售的行为规范。
(五)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银行业机构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培训必须由公司安排专门的培训讲师完成,严禁不具备讲师资格的银保专管员开展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未约定或超过规定支付的视为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销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三、强化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管理
(一)银行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应设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专门柜台,指定具备资格的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银行业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开展保险代理销售业务,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里明确规定,不允许销售协议规定以外的产品。
(二)各保险公司、银行业机构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台帐、档案,逐笔记录有关数据和信息。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机构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提高电子化管理水平,逐步取消手工操作。
(四)银行业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要求。
四、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银行业机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应严格执行区级分公司和区级分行签订统一的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业机构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业机构的经营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银行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向银行业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银行业机构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规范产品销售管理
(一)银行代理网点摆放或向客户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结算利率公告,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区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并经各代理银行区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的宣传材料进入代理网点。
(二)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人身保险产品时,应首先向客户提供《新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说明推荐产品为保险产品,同时还应明确说明、准确表达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初始费用和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产品利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及演示,不得进行排他性宣传。
(三)销售人员应认真指导客户亲自填写真实、完整的投保资料,银行代理网点应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与保险公司进行客户资料交接,并完善交接登记手续。保险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客户信息,严格内控管理,对不能提供真实客户资料信息的银行代理网点要终止与其合作,对参与客户信息造假的银保专管员,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银行业机构从事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必须在理财中心和理财专柜销售,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理财中心和理财专柜应挂牌且配备有专人负责。
(五)银行业机构从事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客户签字的风险评估意见书应作为承保要件装订在承保档案中。
(六)各保险公司应将银行代理业务新契约的犹豫期延长至30天,犹豫期内进行全面回访,回访成功率必须达到100%。
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一)各保险公司和银行业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客户投诉事件的处理机制,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做好客户信访投诉的处理工作,着力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各保险公司和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协同配合,针对暴露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合作应对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双方在客户投诉事件处理过程中的责任界定和处理程序以及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各保险公司和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根据预案做出快速反应,防止事态扩大,切实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保险行业协会与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同制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建立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和协调机制,定期通报行业信息,做到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提高。
七、加强监督检查及监管合作
新疆保监局和新疆银监局将加强政策沟通与协调,建立银行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就各自监管领域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和磋商,不定期通报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开展联合检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联合监管,重点打击销售误导、账外支付手续费、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区保险、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治区金融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