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发〔2005〕64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航意险替代产品(指含有航空意外责任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险产品)经营,促进我区保险业健康发展,现根据我局专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和各公司意见,就规范航意险替代产品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销售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航意险替代产品。
二、各公司销售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航意险替代产品,应当向新疆保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见附件1),经验收核准后,方允许销售。
三、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的,应当向新疆保监局申请核定销售资格(资格审查办法见附件2)。
四、航意险替代产品单证、业务未能实现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五、航意险替代产品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以应收保费形式销售,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支付手续费。
附件:
1、保险机构航意险替代产品经营资格申报材料
2、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资格审查办法(暂行)
3、委托代理机构清单表样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