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发〔2009〕4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升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疆保监局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已经递交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材料的,不予函复认证;已由我局函复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切实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
一是各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二是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落实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各省级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应当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培训形式、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方面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需指定培训工作责任人和培训事务联络人各1名,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每年与年度培训情况报告一并报送新疆保监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