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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疆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提供)

  (新疆保监局 二○○四年七月)

   近年来,新疆保险业在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疆保险主体已增至11家,各级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网点达758家,保险中介机构有18家;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密度达323元,保险深度达3.36%,分别列西部十二省区第一位和第二位,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三年来,保险业承担财产、人身各类风险责任金额合计14771亿元,各项赔款和给付达42.15亿元,为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目前新疆保险业依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广、真正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还不丰富、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的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新疆保险业的发展,做大做强新疆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在自治区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新疆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功能,能从多方面为政府、企业、家庭分散风险、减轻负担,通过对受灾的被保险人及时进行赔付,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前,随着我区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自治区国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相继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工业生产增势强劲,消费品市场活跃,传统服务业得到提升,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汽车、住房、旅游、信息、教育等新型领域消费不断增加,产生了大量新的保险需求。保险业作为经营与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联系日益密切。随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客观上要求保险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有利于优化新疆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市场体系。加快新疆保险业发展,是完善我区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要,提高我区社会保障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农业保险的发展,能够使农牧民个人的风险得到分散和转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提高现代农牧业承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成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新疆保险业发展,是我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险业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作用的认识,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新疆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改革为动力,以调整结构为重点,以创新为手段,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大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的力度,加强经营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为自治区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和优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要把保险业的体制改革与管理创新作为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经营观念、组织架构、产品设计、客户服务和经营管理的不断创新,开发适应新疆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的保险产品,努力挖掘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潜力。
  2.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行业信誉。认真贯彻《保险法》,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克服和纠正只求规模、不顾风险、不讲效益和业务质量的粗放式经营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思想。
  3.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快保险业的发展,使之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保险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保持产险与寿险、保险业务与保险中介的协调发展。努力开拓南疆少数民族地区及广大农牧区保险市场,实现地区之间及城乡之间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三)基本目标
  力争在3到5年时间内,通过保险业经营创新和监管创新,以及保险业外部环境的优化,努力形成一个主体多元、运营安全、竞争有序、经营规范、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保险密度和深度接近东部发达地区水平。
  三、加快保险业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前不久,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新疆发展与稳定的总体部署,将进一步加大对新疆的扶持力度,给予新疆一些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特殊政策,促进新疆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些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保险行业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主动适应和引导社会的保险需求,做大做强新疆保险业,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和保险保障。
  (一)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业要在认真分析目前新疆市场的需求状况、消费群体状况的基础上,引进和开发适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产品,以及面向民营企业、养老、医疗、教育、消费信贷等有巨大市场潜力的新型保险产品,突出产品的个性化,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经济社会的广大领域都有适宜的保险产品为之保驾护航。保险企业要与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商业性养老、补充医疗保险,与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大力开发企业年金保险市场,力争在补充医疗产品、企业年金以及养老保险的经营方式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保险企业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县市分设机构,使保险机构分布合理,培育保险资源,扩大保险发展空间。保险企业要注重开发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保险产品,做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培训教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加强少数民族保险人才和营销队伍的培养,拓展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
  (三)大力发展农牧区保险市场。要重视开发农牧区保险市场,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开发农牧业急需的养殖业、种植业险种、针对农牧区的家财、农机具等险种和针对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健康养老险种,切实为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牧区稳定提供保障。针对农牧业保险承保风险较高、收费渠道不畅、超赔部分无法补偿等问题,农业部门及保险企业要结合新疆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趋势,共同研究开展农牧业保险的新模式,积极开展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使农牧业和农牧区保险成为自治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坚持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对保险业的根本要求,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保险信用体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树立保险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关心和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新疆保监局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指导思想,将加快保险业的发展作为监管的第一要务,切实把监管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自主经营,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确保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新疆保监局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避免和纠正对保险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制定涉及保险业的相关政策时,及时与新疆保监局沟通,不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要尊重商业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得借行政名义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本系统或下属企业购买保险产品,努力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保险企业证照办理制度。税务部门要完善保险营销人员征税制度,探索制定对企业年金、健康保险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在实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保险企业积极探索企业年金、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的新途径。公安、司法和审计部门要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经济违法犯罪和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和恶意脱逃保费、骗保等犯罪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业的联系沟通,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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