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寿〔2009〕190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营销员增员管理
(一)各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健全营销员招募工作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工作审批程序、广告审核标准及发布权限、创业说明会管理等内容。
(二)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对外发布招募信息的事前审核,发布的各类招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三)各保险公司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四)加强创业说明会管理。创业说明会上使用的讲义课件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审核,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客观真实。
(五)各公司在招募营销员时应严格遵守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流动的相关自律公约,对拟招募营销员应进行资信及背景调查,对拟招募人员的学历、身份、从业经历及与原公司是否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
(六)各公司应严禁营销员以公司名义自行发布增员信息,严禁营销员通过个人工作室、个人咨询室名义发布增员信息和开展业务。
二、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
(一)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和讲义由省分公司统一管理,严禁所辖分支机构擅自修改。
(二)各公司必须建立产品说明会审批制度,各省分公司负责对产品说明会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对产品说明会内容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地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产品说明会的组织和实施。
(三)各级机构应做好产品说明会的相关记录工作,对产品说明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音像资料作为档案进行妥善保存。
(四)产品说明会必须配备由总公司认定的专职讲师,严禁不具备讲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产品说明会讲解工作。
(五)产品说明会应明确召开的目的,严禁利用客户中奖等虚假电话和短信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六)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三、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营销业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的有关要求,在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前,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新疆保监局备案。
(二)电话营销必须由保险公司统一组织开展,严禁保险营销人员个人开展电话和手机短信营销,更不得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误导宣传。
(三)妥善管理及使用客户信息,避免滋扰客户。
(四)各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销售行为的管理,并对其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加强营销员销售管理
(一)加强营销员销售管理,严禁营销员擅自印制、发放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严禁营销员代替或者唆使他人在投保单、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等重要文书上代签名;严禁营销员做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严禁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机构和个人。
(二)建立健全信访投诉案件调查程序,妥善处理投诉纠纷。对于由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的投诉案件,要彻底调查,并依照有关制度,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不良从业行为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营销员一经查实,应按照该办法要求立即上报行业协会,对袒护、隐瞒不报或者迟报、漏报的公司,将追究公司相关负责人 责任。
五、加强保险金收付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要求,完善收付费相关环节的操作流程,防范营销员以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风险。
(二)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收付费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通报。
(三)加强收付费管理工作考核,严禁保险公司修改、虚报收付费统计数据。
六、加强条款费率执行管理
(一)严格执行保险产品备案条款费率,严禁以“满期客户忠诚奖”、“健康体检金”、“续期奖励”等名义给客户附加利益。
(二)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有关要求,严禁利用向客户赠送保险和赠送保额的形式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扩大保险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