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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排查“恒亚迪”非法保险公司销售假保单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保监厅函[2009]58号)、《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9号)要求,近期,我局通过调查,发现部分机票代理网点存在销售假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的严重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局决定在全辖范围内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到制售假保单对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全面贯彻中国保监会有关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我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自治区金融体系安全和大局稳定。

二、各保险公司应立即在全辖范围内彻底清查本公司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清查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保险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代理协议签订情况、2008年及2009年至今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数量、保费收入等。清理过程中,对非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公司应立即清理回收有关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证。乌鲁木齐地区必须于20093241900前完成清理工作,其他地州必须于20093261900完成清理工作。各保险公司应将清查情况于2009327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三、自2009327日起,严禁各保险公司委托未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销售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销售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时,必须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保证业务和财务数据无缝对接,确保客户信息能及时地记录在业务管理系统;严禁手工出单、套打保单,严禁撕单、埋单,坐扣、截留保费;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单证管理和防伪工作,严禁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个人擅自印制和使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证。

四、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介业务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控责任,对与其协议签署、业务授权、保费划转、手续费结算等相关环节进行规范。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学习保险法,谨慎选择兼业代理机构,加强对其销售行为的管理,并依法对其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五、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客户查询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的真实性,帮助客户建立识别保单真伪的能力,保障客户合法知情权。

六、有关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信息由新疆保监局统一对外发布,各保险公司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信息,各保险公司如发现市场上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各保险公司应将本公司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证的票样(保单正本正反两面)的纸质版、扫描件、数码照片于2009323日上午1200前报送我局。

八、我局将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查实的每一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停业整顿或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联系人:张银广

联系电话:0991-3333552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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