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寿〔2009〕28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促进各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法》(2009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2009年度服务质量测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评机构及时间
根据测评内容及各公司业务实际,我局定于2009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公司具体测评时间另行通知),对辖内8家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1家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具体范围如下:
(一)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平安人寿新疆分公司、太平洋人寿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人民人寿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
(二)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人民健康新疆分公司。
二、测评期限
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重点测评《保险法》(2009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
三、测评内容
根据保险客户服务的基本理念,我局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涉及客户服务工作的基本环节进行测评,主要包括产品信息披露及销售管控、公司业务品质及后援品质、保险合同责任及义务履行情况、客户保单保全服务、纠纷处理等方面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服务质量测评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开展测评工作。
(二)各公司要对所提供的测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司,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联 系 人:赵强
联系电话:0991-3333558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