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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提供)

  

新保监中〔2011〕54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根据保监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区保险中介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新疆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新疆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增强保险专业中介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新疆辖区保险中介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新疆保监局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实施以其分类监管评估指标的综合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评估结果划分监管等级,对不同监管等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针对性强、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分类方法及分类指标

第五条 依据分类监管评估指标的综合评估结果,原则上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三类。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第六条 本细则中分类监管评估指标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九项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七条 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项下共包括以下十九个指标(详见附件1):

合规性指标包括:业务合规性、行政许可事项合规性、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合规性、监管费合规性、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合规性、保费结算合规性、报告与报表提交合规性、系统和软件使用合规性、高管与从业人员合规性、其他合规性等。

稳健性指标包括:资产状况、分支机构状况、业务异动、高管状况、从业人员状况、自律状况、舆情与投诉状况、外部审计、内控建设等。

第八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发生动态变化时,新疆保监局将及时调整其监管等级及对应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管措施,不受年度分类结果约束。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九条 对于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数据,关注市场反应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对于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应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对高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

(二) 对股东进行风险提示谈话;

(三) 提高报表报送频率;

(四) 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和报表;

(五) 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六) 组织现场检查;

(七) 限制业务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分类所依据信息和数据应客观准确,主要来源包括以下渠道:新疆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机构、举报投诉、舆情动态以及其他真实有效信息渠道。

第十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数据来源部门的分工及职责:

(一)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本机构进行风险自查,填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自查评估表》(附件2-1);

(二) 保险公司:对上年度所有建立合作关系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每一家被评估机构填写一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评估表》(附件2-2)。

(三) 保险行业协会: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对当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每一家被评估机构填写一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评估表》(附件2-3)

(四) 新疆保监局:结合掌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场检查、巡查、年度外部审计、非现场监管报表、舆情动态、举报投诉等监管信息,以及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分类监管指标数据和资料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打分;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依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分值高低进行分类,划分不同分类等级,确定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测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综合风险进行客观评估,确保报送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积极配合新疆保监局做好有关资料和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认真做好自我评估工作,确保自我评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所需的报表报送至新疆保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依据本细则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的结果仅在中国保监会系统使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1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估指标一览表;

1-2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估指标—合规性指标;

1-3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估指标—稳健性指标;

2-1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自查评估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填写);

2-2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评估表(建立业务关系的保险公司填写);

2-3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评估表(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填写);

3-1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保监局使用);

3-2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测评表(保监局使用)。
新保监中5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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