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发〔2011〕14号
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新疆分公司,人民健康新疆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银行业协会: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文件精神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负责将文件要求传达落实到辖内各分支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各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守《监管指引》各项规范性要求,确保规范经营,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坚决杜绝有关禁止性行为,防范商业贿赂、误导销售等违法违规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要加强战略性合作,引导所属机构理性合规参与银保业务竞争,不得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保险机构不得出现不计成本扩张规模、超出总公司核定的银保渠道费用率标准贴费经营等恶性竞争行为。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专项培训应当包含合规内容,突出经营规则规范内容的宣传教育。
四、各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按照主管部门规范银保市场相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律检查。
五、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按照《监管指引》要求修订完善,于4月30日前将协议范本和签署情况报告新疆保监局和新疆银监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新保监发14(联合发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