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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规则》等三项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提供)

  

                                                  新保监办〔2011〕20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社团组织换届、会费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促进社团自身建设和职能发挥,我局制定了《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规则》、《新疆保险社团组织会费管理指导意见》、《新疆保险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遵照执行。

    附件:1. 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规则

        2. 新疆保险社团组织会费管理指导意见

        3. 新疆保险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管理,规范全疆保险社团组织(以下简称社团)换届工作,促进社团自身建设和职能发挥,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新疆保监局贯彻落实保监会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疆保监局管理的社团组织换届工作。

第三条 换届工作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社团章程,以推进社团自身建设、优化服务职能为根本目的,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保险社团每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须召开社团换届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等人选。

第五条 换届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程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离任会长、秘书长的离任审计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选;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报新疆保监局核准。

(四)向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变更。

第六条 新疆保监局作为全疆保险行业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团换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由新疆保监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社团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章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召开社团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一)系统梳理和总结本届社团工作,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二)如实、全面总结社团财务收支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和报表;

(三)接受新疆保监局委派人员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换届审计;

(四)依据有关规定和社团工作实际,酝酿形成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五)认真研究章程修改、会费收缴和其他社团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方案,提交会议研究。

第八条 保险社团理事会应在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依据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的有关规定,酝酿和推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候选人选。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候选人选的产生可由新疆保监局组成考察工作小组(或委托保险社团理事会组成考察工作小组),采取个别访谈和书面征询等方式,征求各会员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对会长及秘书长的选拔可以通过笔试、面试、竞聘演讲等方式,对所有备选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考察。

第十条 候选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工作小组应形成初步意见,并将考核情况和有关意见反馈给社团理事会。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候选人,并提交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和新一届理事会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筹备工作结束后,保险社团应向新疆保监局提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报告,说明会议筹备情况。待新疆保监局同意后择日召开。同时,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做好报告事项的准备。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社团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社团换届会员代表大会,主要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本届理事会报告本届社团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审议离任会长、秘书长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议和决定包括章程修改、会费缴纳标准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召开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主要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二)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研究和决定社团改革建设、行业自律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和议事机构。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寿险机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其 他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保险社团应以书面形式(《**关于第*次会员代表大会情况的报告》)将会议情况报新疆保监局。同时,将通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修订的章程分别以请示文种(《**关于呈请核准第*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的请示》、《**关于呈请核准〈章程(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稿)〉的请示》报新疆保监局核准。

第十八条 新疆保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核准事项作出批复。

第十九条 待新疆保监局审查批复后,社团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和《章程》等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临近换届社团的会长、秘书长要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程序做好与下届拟任会长、秘书长的意见沟通和工作衔接,确保日常工作和换届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向新疆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保险社团组织会费管理指导意

  为规范我区保险社团组织会费管理,保证行业协会、学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新疆保监局贯彻落实保监会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保险社团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新疆保险社团组织会费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保险社团组织经费额度

保险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有偿服务收费、无偿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含政府机关)委托事项获得收入等。合理的经费总量是确保保险社团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因此,各保险社团组织对经费额度的核定,要从既要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适应将来的发展需要的角度充分考虑,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以便更广泛有效地为会员服务提供财务支持。

二、保险社团组织会费收取的原则

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收定支。各保险社团组织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各保险社团组织应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根据我区保险业发展情况、各地市保费规模及市场主体数量,结合各行业协会实际情况,保险社团组织会费收取原则上采取基本会费和比例会费分别核算和相结合的办法,即会费收取总额=基本会费+比例会费。基本会费应为各会员公司缴纳的固定会费数额,可按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三种档次确定不同的数额,对经营未满一年期的机构可适当减少收取数额。比例会费按上年度辖区产、寿险保费规模比例进行分摊。会员单位应交比例会费=分摊后的产/寿险会费x上年度该会员单位保费所占辖区产/寿险市场份额。对超过产/寿险市场平均份额的会员公司,可适当递减比例会费收取标准。对新入会的会员公司,可收取适当金额的入会费。

三、严格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各保险社团应根据会员单位需求在当年年底前做出次年会费收缴预算,以便会员单位提前对会费做出财务安排。在次年年初召开的理事会研究决定当年经费预算和会费收缴标准,各会员单位在理事会批准经费预算和会费收缴标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行业协会、学会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二)专项活动经费的收取和使用。保险社团组织在年度经费预算计划中应充分考虑专项、大型活动经费,对年度工作计划以外产生的专项、大型活动经费,如果保险社团组织经费充足的,可从社团组织会费中列支;社团组织经费不足的,经理事会批准后,可单独筹集。专项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并在活动结束后形成专项财务报告。

(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经费的管理。保险社团组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全部收入应用于保险社团组织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建立健全会费支出审批制。保险社团组织应建立完善会费支出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授权使用,保证会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性会费支出在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支出;重要会费支出在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同意,报会长审批后方可支出;重大会费支出在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会长同意后,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

)会费的执行和审计管理。保险社团秘书处应将每年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年度决算报告,呈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或由会员公司财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会员单位公布。

四、拖欠会费的处理措施

及时缴纳会费是保险社团组织会员公司的义务,对未及时按期缴纳会费、恶意拖欠会费的会员公司,保险社团组织应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可以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取消会员资格、向新疆保监局报告等措施,确保保险社团组织经费筹措到位,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五、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备案

各保险社团组织可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会费收缴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可列入保险社团组织章程或单独制定,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各保险社团组织制定的会费管理办法,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新疆保监局备案。对保险社团组织本年度经费预算计划、上年度决算报告、经费收支审计结果,应在理事会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新疆保监局备案。

附件3:

新疆保险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疆保险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新疆保监局及时准确掌握涉及保险社团的重大事项,妥善处置保险业突发事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新疆保监局贯彻落实保监会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特建立全疆保险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保险社团组织应按规定向新疆保监局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新疆保监局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辖内党政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指示、批示;

(三)保险社团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基础档案;

(五)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当地保险公司、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检查、处理、质询、司法传唤等情况。

(六)保险社团在自律检查中发现的会员单位或会员单位负责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七)消费者投诉反映的保险公司或公司负责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监测发现所在地涉及或有可能涉及保险业的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及进展情况;

(九)社团组织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辖区情况的事前报告;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各社团组织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新疆保监局及时掌握各保险社团工作进展情况。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保监局各处室交办的事项,应直接向交办处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报告;凡不能确定交办处室或涉及多个处室的重大事项,统一向办公室报告。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各社团组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事态紧急的,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初步报告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报告,必须按照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在第一时间报告新疆保监局办公室,并确认信息接收方已经完全知晓报告内容;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五)新疆保监局局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对报告事项有明确批复意见的,要立即按照批复意见办理,因故不能落实批复意见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与监督:

(一)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社团组织秘书长负责制,社团组织秘书长(或秘书处负责人)负责本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授权、报告工作,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何部门报告。

(二)各社团组织要在当地保险行业内和社团组织内部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定责任人,各会员单位、秘书处及保险社团秘书处工作人员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秘书长。

(三)对应报未报、迟报缓报、少报瞒报、夸大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保监局将追究相关保险社团组织秘书长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由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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