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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提供)

  

新保监办发〔2011〕2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新疆保险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和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制定了《新疆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切实遵照执行。新疆保监局2007年印发的《保险机构及保险社团组织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新保监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部门应于2010年4月29日前把本单位、部门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的名单、联系方式报送我局办公室。具体报送格式见《新疆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附件一。

    联 系 人:袁强、但丽娟

    联系电话:3333525、3333087

    传真电话:3333916

    电子邮件:xjcirc@sina.com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新疆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区别于财务、统计等特定信息,反映保险行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新疆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息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是全疆保险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五条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要围绕保险中心工作,结合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工作机制和完善的信息网络,做好各类保险信息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新疆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新疆保监局机关各处室。

    第七条 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信息工作的归口联系部门,其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1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组织工作。新疆保监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并应指定1名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组织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发生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基本的信息工作方法和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对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员要严格考核,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进行更换。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和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和部门工作动态和重大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保持与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的经常性联系,承办相关信息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部门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部门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部门有关人员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信息;

    (三)对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保监局及本单位、部门组织的信息培训。

    第十二 为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新疆保监局办公室定期召开信息员联络会议,通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和信息工作要点,就加强信息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新疆保监局和各单位、部门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对信息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应与保监局对该单位、部门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第三章 信息采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中心工作结合新疆保险业发展实际进行信息采集,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当地保险业政务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新疆保监局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各级主要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

    (四)有关新疆保险业市场形势分析以及保险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带有方向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五)各单位、部门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六)保险监管工作情况。在市场检查、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存在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对加强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

    (七)各单位、部门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承保及理赔项目以及结果和反响情况;

    (八)保险业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九)各单位支持新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地方的合作共建情况;

    (十)行业协会在自律、协调、维权和宣传方面的重要工作;

    (十一)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十二)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十三)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报送的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信息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涉及的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正确客观,既不夸大渲染、也不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采编信息要满足报送时限的要求,避免迟报、漏报和误报;

    (三)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工作特点,结合一段时期内的工作热点、要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五)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七条 信息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初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对报送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各单位报送新疆保监局的信息应做到一事一报,信息报送应按照附件所列的格式,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报送保监局。不得以文件和内部信息刊物的形式报送。保监局接受信息的电子邮箱为xjcirc@sina.com。新疆保监局机关各处室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报送信息。为提高信息的时效,必要时各单位可以传真形式报送信息,传真号码0991-3333916。

    对机密事项的报送,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专人报送等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一般由省级分公司信息工作部门统一报送,遇紧急情况保险分支机构可直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直报新疆保监局。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新疆自治区党委、区政府出台有关保险业的重大决策、区内外保险业的重大事件,在发生后1日内报送;

    (二)厅局级以上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上报信息,最迟不得晚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并按照新疆保险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规定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四)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新成果等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等信息要及时报送;

    (五)其他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突发类事件信息,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先行报送,但要在事后及时补办审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信息报送应使用规定的信息专报格式(见附件二),新疆保监局机关各处室信息报送格式另行规定。专报领导,不宜在对外刊物披露的信息应明确注明。

第五章 信息发布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新疆保监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筛选,向保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主办的相应刊物、网站报送,并在《新疆保险监管信息》等载体上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新疆保监局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采用的信息和领导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妥善保管。涉密信息稿件原件及电子文档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处理。

第六章 信息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新疆保监局根据各单位、部门信息报送积分情况,发布保险政务信息工作情况通报,对各单位、部门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保险中介公司暂不纳入通报范围。

    第二十六条 新疆保监局于每年年初对各单位、部门上一年度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保险中介公司暂不纳入考评范围),并制定各保险社团和保监局机关各处室当年的信息考核合格标准,各保险社团信息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相挂钩。

新疆保监局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改进,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责令单位和部门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采用信息计分标准及扣分规定:

    (一)动态类信息被保监局刊物、网站采用1条得2分,被中国保监会或自治区政府刊物、网站采用1条得3分;

    (二)综合类信息被保监局刊物、网站采用得5分,被中国保监会或自治区政府刊物、网站采用得10分;

    (三)在《人民日报》、《中国保险报》、《金融时报》、《中国金融》、《保险研究》等省级以上报纸、杂志中以单位名义刊发的动态类信息得5分,综合类信息得15分;在《新疆保险》、《新疆日报》、《新疆金融》等省级报纸、杂志上以单位名义刊发的动态类信息得3分,综合类信息得10分;

    (四)对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书面批示的信息加10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加15分;

    (五)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

    重复采用的信息就高计分,以个人名义刊发的信息不计分。各单位、部门在报纸、杂志上刊发信息的,应将当期刊发信息的复印件报送至新疆保监局办公室作为得分依据。

    动态类信息是指反映综合反映保监会机关、保监局、保险机构、社团组织、地方政府有关保险业工作的简讯式信息,要求内容短小精炼,时效性强;篇幅较短,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类信息是指保险业改革发展动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反馈;对保险业热点问题的分析探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保险行业调研、考察报告、翻译资料;各单位中心工作和保监会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重要情况、内部意见和建议等。内容要求充实,篇幅不限。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每季度累积分值达10分,同时每年度累积分值达40分的,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新疆保监局机关各处室每季度累积分值达20分,同时每年度累积分值达80分的,为信息工作达标处室,新疆保监局机关各处室信息累计积分排名最后一名的不参加当年先进评优。

    第二十九条 新疆保监局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累积分值,对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单位(部门)、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将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工作绩效综合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信息员备案登记表


所属单位

所属部门

姓 名

性 别

办公电话

职 务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络通讯(QQ)

信息工作责任人备案登记表


所属单位

所属部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附件二:

新疆保险政务信息专报


报送单位:

信息标题


报送时间

是否对

外披露

是〔 〕 否〔 〕

报送类别

动态类〔 〕 综合类〔 〕

签 发 人

编 号

报 送 人

电 话

正文:(仿宋三号)

注:“签发人”栏由信息报送单位分管领导或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名,“报送人”为各单位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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