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提供)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以来,我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逐月增长。截止5月底,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同比增长85.53%,其中应收保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进监管、规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我区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保险服务能力和提升行业形象的要求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宁夏见费出单制度的操作标准
  
(一)见费出单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包括批改增加保费)。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和控制。
  (二)业务操作流程
  
车险见费出单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投保人缴清全额保险费→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三)保费结算方式
  
投保人或保险中介机构在结算保费时,应将保费缴纳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的收入户)。缴纳保费的方式包括刷卡、现金和支票三种,保险公司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并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
  1、投保人以刷卡方式结算保费时,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
  2、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柜台或保险中介机构以现金方式结算保费时,保险公司柜台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
  3、投保人以转账支票方式结算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4、若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四)收费确认要求
  
1、在刷卡和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行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是系统自动处理且不能人工修改。
  2、在转帐支票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收到的银行签章的保费到账通知在系统手工确认,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收费确认为准。系统应对支票收取时间、银行到账通知时间和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收费确认后,支票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3、保险公司收到转账支票后,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通过系统打印,内容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代码等,并加盖财务章。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三级机构(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四级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5、人工收费确认操作指定专人的权限、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等情况应及时报宁夏保监局备案。若该操作人员调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宁夏保监局备案。
  6、保险公司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批单)后,不能撤销。保险公司要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时间打印在保单(批单)上,时间准确到分。
  7、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8、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每日定时清理并自动注销已起保保单(或已生效批单)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业务。
  9、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五)远程出单点管理
  
保险公司应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远程出单点(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要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加强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六)统计查询要求
  
保险公司的系统要将结算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并能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统计查询。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查询功能应保证能够实时查询保单(批单)对应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时间及保单(批单)打印时间等信息。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公司的系统还应在保单号和支票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能实时查询。
  三、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阶段安排
  
我区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一) 准备阶段(2008年7月1日 —2008年7月30日)。各公司应当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各项准备工作就绪。
  (二)验收阶段(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15日)。各公司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宁夏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验收申请文件、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与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包含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以及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宁夏保监局将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实地验收。
  (三) 试运行阶段(2008年8月16日—2008年8月31日)。经宁夏保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即可开始车险见费出单制度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实施阶段(2008年9月1日起)。2008年9月1日起,通过宁夏保监局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2008年9月1日起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
  四、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
  
为确保我区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按时顺利实施,现阶段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分别成立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由省级分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2)应于2008年7月15日前书面上报我局。领导小组要按照我局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制定本公司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细则和工作方案,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各分支机构、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做好系统改造工作。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积极协调总公司,抓紧改造业务财务系统,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将见费出单业务操作基本流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三)做好合作银行的确定工作。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要在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积极协调银行业协会或银行,尽快确定刷卡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主动配合银行改造系统,确保按时顺利地实现公司与银行的系统对接。
  (四)做好中介协议的修订工作。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委托经宁夏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商业车险。要组织各分支机构按照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有关要求,与保险中介机构重新签署委托合作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五)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尽快制定符合车险见费出单制度要求的人员培训计划,从思想认识、业务操作及对外宣传解释等方面抓紧对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一是要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工作,针对媒体、保险中介机构、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特点,积极进行正面引导,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利用在营业场所、出单点张贴提示等形式明确告知投保人保费交付的方式,以及有关保费交付的权利和义务。
  (七)做好对存量应收保费的清收管理工作。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要针对存量应收保费,制定具体清收计划,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截止2008年8月31日的车险应收保费清单(附件3)于9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
  (八)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协调、宣传、自律职能,协同公司做好车险见费出单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了解公司在车险见费出单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自律措施。
  五、加强监管,确保车险见费出单制度落到实处
  
2008年9月1日后,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车险业务不得新增应收保费。严禁在见费出单制度实施以前突击签单争抢业务,严格控制提前签发2008年9月1日以后起保的车险业务。宁夏保监局将把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评价指标和依据,并依法对违反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2、××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应收保费备案清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