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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精神,宁夏保监局决定对辖内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考试降分和直接授予资格的分类管理,并制定了《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方案》和《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方案
              2、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方案  

  为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构建一支了解农民保险需求、诚信度高、能够被农民信任和接纳的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队伍,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拓展农村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

  (三)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

  三、资格获取条件

  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2、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3、制订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4、获得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5、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申请授予的人员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1、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由乡镇保险营销服务机构管理;2、具有农村基层户籍;3、至少参加过2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4、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5、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委托意向书。

  四、授予实施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由其所在地市中心支公司出具推荐意见,填报《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所属省级保险公司审核。

  2.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审核签章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局。

  3.我局对各省级保险公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公布拟授予资格农村保险营销员名单,并在宁夏保监局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结束后,我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营销员发文授予资格。

  5.由省级保险公司统一到协会领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五、授予人数和授予比例

  宁夏辖内每年直接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2‰,累计直接授予且仍在从业的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宁夏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5%。

附件2:

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农村保险营销员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委托或隶属于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并在该区域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宁夏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内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考务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保险机构负责本机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资格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必须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保险业务活动。

  鼓励农村保险营销员通过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还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取得从业资格:一是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按本办法获得降分照顾;二是接受宁夏保监局直接授予。

  第七条 代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

  (二)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制定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四)已获得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第一节 资格考试

  第八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采取电子化考试方式,试题采用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

  第九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由其拟属保险机构统一组织报名。

  第十条 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三十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农村户口,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三)至少参加过两次以上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有归属管理的农村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五)岗前培训达60小时以上,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六)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申请表(附件1);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拟属保险机构出具参加岗前培训的培训证书;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六)亲笔署名无不诚信行为的声明。

  保险机构负责对报名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宁夏保监局对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考生采取下调及格分数线10-15分的方式,按照考试合格率不超过70%的原则,择优核准资格。

  第十三条 自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宁夏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宁夏保监局核准文件印发《资格证书》。

第二节 直接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直接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低于四十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农村户口,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三)至少参加过两次以上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有归属管理的农村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五)岗前培训达60小时以上,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六)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从事过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工作、威信较高。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授予比例等因素,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筛选,择优上报宁夏保监局。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申请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为申请资格授予的请示文件;

  (二)申请《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名单汇总表;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五)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第十四条第六款)证明材料;

  (六)拟属保险机构出具岗前培训及保险职业道德培训记录;

  (七)拟由农村保险营销员销售的产品目录;

  (八)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第十七条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将拟授予的人员名单在宁夏保监局外网进行为期7天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文授予;不予授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宁夏保监局每年直接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宁夏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2‰,累计直接授予且仍在从业的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宁夏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5%。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登记、回收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接收农村保险营销员提出的《资格证书》换、补发申请。

  第二十条 宁夏保监局决定授予资格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应由所属保险机构到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统一领取。《资格证书》应由本人持有。

  第二十一条 宁夏保监局对《资格证书》实施年审,每年度末(年末的一个月内)由所属保险机构向宁夏保监局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持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证人仍在宁夏保监局核准展业区域居住且与代申请保险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

  (二)当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

  (三)未因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四)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附件2);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件 ;

  (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四)所属保险机构出具的后续教育培训证明。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申请换发。

  第二十五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资格证书》持有有效期内每年年审合格;

  (二)有效期内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有效期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四)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由所属保险公司统一向宁夏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附件3);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件;

  (三)有效期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五)亲笔署名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况的个人声明。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因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毁损影响使用或遗失需要变更、更换、补发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更换、补发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夏保监局予以注销,由保险公司负责收回并交至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一)取得《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审;

  (三)迁移出原户口和住所地;

  (四)因欺诈和严重的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五)离开农村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六)宁夏保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展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由所属保险机构组织向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该机构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第三十条 降分照顾农村保险营销员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后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若超出服务区域,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直接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后只能在申请资格授予时所在乡村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若超出服务区域,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机构补发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不得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交还所属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宁夏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人员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登记:

  (一) 与所属保险机构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

  (二)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五章 公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保险机构应制定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取得资格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总体管理,规范其销售和服务行为;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负责具体展业行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杜绝欺诈、跨区域展业、超权限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农村保险市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和严格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业务100%回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进行保险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农村保险营销员上岗后应当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个人管理档案,详细反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取得、培训和从业行为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情况和本年度培训计划、留存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违规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的保险机构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宁夏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组织、参与、协助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宁夏保监局根据有关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行业登记注册、证书核发及年审办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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