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西宁分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2004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4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68号)精神,结合青海省保险市场的现状,为进一步促进青海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整顿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深入开展打击地下保单、欺诈误导、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等专项整治,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大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保险业做大做强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工作领导机构
全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险市场整顿工作的部署、执行和监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侯建新
成员:赵衍亮谢磊祁建华
全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衍亮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检查对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四、检查期限
自
五、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
(二)大力整治欺诈误导
1、检查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信誉、声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问题。
2、检查在条款规定的保证利率以外,向客户承诺固定或最低保单分红率、投资收益率等保单利益的问题。
3、检查是否存在犹豫期、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保单现金价值、责任免除和退保时手续费扣除比例等重要方面故意隐瞒,曲解欺骗客户的行为。
4、检查是否有故意隐瞒新型寿险产品投资风险和费用扣除的问题。
5、检查是否有夸大公司的经营水平、市场扩张能力、投资能力和赢利能力,对公司以往的经营成果进行容易引起误解的不恰当的解释和宣传;随意夸大产品的保险责任和投资功能的问题。
6、检查是否有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红、投资帐户收益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他公司的分红、投连、万能等产品进行比较,以单一或较高的演示利率说明新型寿险产品等情况。
7、检查公司是否建立严格规范的展业流程和方式,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回访内容有哪些;客户回访工作是否流于形式。
8、检查公司在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中是否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培训。
9、检查公司在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现象,使营销员接受不正确的产品信息及销售观念。
10、检查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在日常展业活动中是否有相应制约监督机制,是否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
11、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建立健全营销员管理办法,是否建立并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责任。
12、检查公司是否建立营销员“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营销员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13、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制度,公司一把手是否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投诉材料是否积极处理。
14、检查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包括各保险公司营销员数量、持证人员数量、持证率、培训待上岗人数,是否存在无资格人员销售产品行为。
15、检查保险公司所使用宣传材料、对外广告、招贴画等是否是总公司统一印制,是否存在误导言词。
16、检查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是否提供有供客户查阅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31号)、《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32号)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01年第6号令)。
17、检查各寿险公司在开办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采用非专业性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是否使用有重大遗漏的宣传材料。
18、检查各寿险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等信息披露材料是否报告保监办。
19、检查其他违反保监会对寿险产品备案、销售宣传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的问题。
(三)狠抓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问题
1、检查保险公司存在的假报表、假数据、假帐本、假保单、假赔案等问题。
2、检查保险公司资金、数据、帐表、帐册是否相符,有无水份、漏洞。
3、检查公司是否存在虚增保费问题。
4、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假赔案套取小金库的现象。
5、保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入帐,有无保费收入不入帐或体外周转的问题。
6、检查应收保费、代理保费的管理情况,应收保费、代理保费是否及时入帐。
7、检查与保费收入有关的各种保险业务单证。如:保单、保单副本、保费收据等,查看是否一致。
8、检查公司所有的出单系统,是否仍有未纳入微机系统管理的业务。
9、检查公司是否存在手工出单问题。
10、检查退保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被保险人的退保申请、退保原因、领取退保费的签字等。对于单位投保人的退保,退保费是否以转帐方式支付。
11、检查手续费的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对象、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变相支付和使用手续费。
12、检查公司各种准备金的发生是否真实,转销是否合理。
13、重点查处“阴阳保单”、“阴阳发票”、截留保费、虚假保费、帐外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密切关注擅自设立营业机构和营销员诈骗保费的问题
(五)大力完善内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
1、重点检查保险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基础建设工作。包括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单证管理、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内部稽核、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等制度。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3、检查公司各部门和各岗位是否实行了目标管理,是否制定了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标准和管理措施。
4、检查是否制订了回避制度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5、检查是否存在兼岗现象(会计与出纳,财会与稽核,承保与理赔)。
6、检查公司的业务宣传材料是否由其总公司统一审核、统一印制。
7、检查是否建立了科学的核保核赔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核保、核赔人员;是否建立了对核保、核赔人员的评聘、考核、奖惩制度。
8、检查是否建立了承保和理赔的分级授权制度。
9、检查是否存在超过核保权限进行承保,超过核赔权限进行理赔。
10、检查公司是否单独设立财会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或交流。
11、检查公司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保险单证的管理,实行保险单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印制保险单证时是否统一格式和规格,是否采取防伪措施。
12、检查公司是否制定严格的保险单证印制、保管、领用、报废和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有价单证丢失或篡改现象。
13、检查公司是否建立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是否每年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或专项的内部稽核。
14、检查公司是否建立了对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
15、检查公司是否加强对各类印章的管理,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是否设立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与印章使用登记簿的登记。
16、检查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保险代理的管理制度。
17、检查公司对于保险营销员展业暂时出借的保险单、暂收收据、收据等,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出借、核销制度。
18、检查公司是否制订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
19、检查公司是否建立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勾稽核对制度,是否出现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严重不符的现象。
20、检查公司的银行帐户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资金余额超过规定能否自动划至总公司。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二)自查自纠阶段。
(三)重点检查阶段。
(四)处理、总结阶段。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辖内各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文件,提高对整顿市场秩序与促进保险业务发展的关系以及整顿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的进一步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公司整顿工作的落实,要下决心,花气力,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在自查自纠的报告中应详细列明自查自纠的内容、重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抓准重点,查深查透。结合青海省保险市场实际,把握重点,找准突破口,集中整治。每项工作都要做到善始善终。
(五)结合整顿工作,促进各保险公司建章立制。边整顿、边完善内控制度。要以整顿工作为契机,着手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把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保险信用体系,作为整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既要按照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