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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辖内各寿险省级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特制定《青海省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青海省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寿险公司)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寿险公司开发设计、变更产品,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报,并由中国保监会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时无需再向青海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

  第五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产品开办及停办情况填制《青海省人寿保险公司产品开办及停办情况统计表》报告青海保监局。

  第六条青海保监局根据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填报的《青海省人寿保险公司产品开办及停办情况统计表》,通过中国保监会内部网站查询、下载有关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或备案材料,并按公司分别建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对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进行组合销售,事前不再向青海保监局履行备案手续,但对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同时应在销售后7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保监局报告,报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报告文件

  (二)原保险产品条款、费率

  (三)组合保单中保险费率计算说明

  (四)组合保单样本

  第八条青海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寿险公司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对擅自变更产品、误导消费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保险产品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人寿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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