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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之规定,青海保监局决定对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进行换发,并就换证事宜发布公告,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期做好换证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保险公司指导、协助和配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保险公司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要求各分支机构对建立有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协助《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已超过三年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2005年10月1日前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二、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协助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各保险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单位可以受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委托到青海保监局申请换证,或协助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其直接申请换证。

  三、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文件及许可证清单;

  (二)《核发、换发、变更许可证申请表》;

  (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有遗失,应持有在青海保监局指定的《青海日报》或《西海都市报》公告的遗失声明。

  四、各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有多家代理关系的,应协商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为主办单位,以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换证事宜的,青海保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联系人:董丽娟 于冰

  联系电话:0971-6119969,0971-6119836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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