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组合产品
(含卡折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保监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财产保险公司组合产品(含卡折式保单)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将已向中国保监会或青海保监局办理审批、备案或报告手续的产品进行组合销售,销售前不再向青海保监局履行备案手续,但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同时应将组合产品的以下相关材料在开始销售后7个工作日内报青海保监局:
(一)正式文件;
(二)原保险产品条款、费率;
(三)组合(卡折)式保险单中保险费计算说明;
(四)组合(卡折)式保险单样本;
(五)青海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