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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关于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通知》(青交运[2005]349号)下发并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得到了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响应,我省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积极的保险服务,使得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得到了应有的发挥。近日,青海保监局联合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按下列最低保险金额标准承保承运人责任险:

  (一)普通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10万元。

  (二)高速、快客班线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15万元。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车辆核定吨位每吨位最低保险金额为2万元(含危险货物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中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足额承保,不得通过设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方式变相降低每座赔偿责任限额,如存在条款费率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

  三、今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了强制承运人责任险后,遇有投保人要求退保的,退保人须提供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做好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内容的解释和售后理赔服务工作。一是在承保时要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等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解释;二是要切实建立理赔服务的“绿色通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查勘、理赔工作,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三是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内容要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免因为对保险条款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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