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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青海保险系统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及时掌握我省保险业发展中涉及法律事务的一般性问题和重大事件,经研究,决定在青海保险系统内建立保险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般性的诉讼案件,各保险机构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青海保监局报告诉讼案件发生的时间及简要情况。

  二、对公司或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保险诉讼案件,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详细情况报告青海保监局。

  三、报告采用格式文本的形式(见附件),编号为7位数,前4位为年份,后三位为自然顺序号,由各公司自行编制。

  四、为高效、便捷的开展法律事务联系工作,报告以传真方式报送。

  五、各保险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青海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接受行政处罚情况以及保险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

  六、各保险机构要指定专人担任本机构的法律联系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并将联系人的姓名、部门、电话于2004年12月20日前报青海保监局,法律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新的法律联系人名单。

  七、青海保监局保险法律事务联系人:董丽娟,联系电话(传真):6119969。

  八、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保险法律事务报告书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青海省保险法律事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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