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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保险政务信息工作,健全信息网络,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信息质量,加快报送频率,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青海保监局在充分征求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青海省保险行业信息工作联络员名单》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青海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保监局)办公室是青海省保险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险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局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

  为了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全面地反映我省保险业基层的经营管理情况和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由青海保监局指定各保险公司部分州(地、市)中心支公司和县支公司为信息采集直报点,直接向青海保监局报送信息。

  第六条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必须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七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各单位办公室(综合部)为信息工作责任部门,其负责人为责任人,并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青海保监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对信息工作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开展信息工作的环境;围绕保险业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信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字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及时、主动了解国家和本省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所在地区保险业发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青海保监局办公室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青海保监局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工作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 信息采编

   

  第十三条 要根据本省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保监会和青海保监局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有关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保监会、青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州(地、市)、县党政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和重要批示;

  (四)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五)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承保、理赔事项等;

  (六)重大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七)重要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八)保险行业与地方的合作共建情况;

  (九)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

  (十)青海保监局布置的专题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十一)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采编的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避免因工作拖拉失去有价值信息的报送时机,导致信息的迟报和漏报;

  (三)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结合青海保监局的信息需求要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五)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信息工作人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采用传真、直接送达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保监会、青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州(地、市)、县党政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和重要批示,要在视察或接到批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和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以及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内部信息刊物应及时报送青海保监局,但不得替代向保监局的信息专门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对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青海保监局信息发布的主要载体为《青海保险监管信息》。信息来源主要为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约稿或者领导批示刊载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青海保监局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信息保管

   

  第二十二条 采用后的信息原件和领导签批件应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青海保监局根据积分情况,并结合各单位的信息工作机构和网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对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单位、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 采用信息积分标准:被《青海保险监管信息》采用一条5分,被保监会信息刊物采用一条10分;采用后被保监会领导批示的,再加10分。瞒报、漏报、误报一条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六条青海保监局定期发布《保险信息工作要点》,对近期报送信息工作的重点进行提示;每季发布《保险信息情况通报》,对上一季度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青海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保险行业信息工作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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