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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青保监发〔2006〕142号

   

   

  关于印发《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保监局对青海保险市场的现场检查工作,细化现场检查工作流程,提高保险监管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依法对被检查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是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必要补充,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重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常规检查是指针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例行的、全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举报检查是指针对信访投诉而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检查是指针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等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青海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青海保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异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青海保监局应当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该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要求其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对于青海省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青海保监局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保监局对其实施查处。

  第五条 青海保监局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后续检查六个阶段。

  第二章检查计划

  第七条 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计划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八条现场检查计划,分为专项检查计划、常规检查计划、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计划和常规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制定,由各业务处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部署和青海保监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根据信访投诉的具体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由各业务处室填写《青海保监局举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重大项目、敏感问题的现场检查计划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项目、检查方式、责任部门、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青海保监局组织实施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保险统计等现场检查组织。

  各现场检查组织可以下设若干独立的检查组,具体实施相关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方式。

  独立检查是指依据监管职责分工和现场检查计划,由青海保监局独自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联合其他保监局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者协调其他执法机关,共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检查准备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各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现场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

  检查组组长主要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意见的起草等工作。

  检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检查小组,具体落实有关检查内容。每个检查小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是针对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而制定的现场检查总体工作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组织、检查对象及检查期间、检查的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由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制定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现场检查方案是针对某一特定检查对象,根据现场检查计划或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制定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检查组组成及成员分工、纪律要求等。由各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现场检查组织应当组织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各检查组依据实施方案分别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只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实施过程中,检查组经批准可以对现场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整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包括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以往监管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五条 检查组组成后,应当及时组织进场前培训。

  进场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学习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稽核检查信息系统,讲解检查方法、技巧与相关要求,学习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以及其他需要学习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要求等。

  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人。事先通知可能严重妨碍现场检查工作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需要变动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应及时通知被检查人。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书指定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应当组织进场会谈。

  进场会谈前要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组织进场会谈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原件、检查组成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工作证件。

  参加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会谈内容可以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向被检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检查纪律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汇报,了解和询问相关情况,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会谈内容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调阅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检查组调阅和退还资料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检查单位。

  使用稽核软件采集被检查单位业务数据的,应严格按照《青海保监局保险稽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组主要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获取证据。

  采用询问方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专人记录询问内容。询问记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询问记录作出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询问结束,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或者押印。

  采用查阅资料方式的,可以复制。复制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原件出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采用实地查看方式的,应当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场,就查看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取得视听资料。

  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青海保监局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被检查单位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检查组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查询被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对被检查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事实,应在7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由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立案的,现场检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经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现场检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认真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的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后,将其名称、来源、时间、主要内容及评价、结论等清晰完整地记入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将相应证据附后。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毁弃、转移资料、询问记录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要加强检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听取汇报,了解工作情况,把握检查质量与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检查组组长应当指派主查人或者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对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签注复核意见并签名。复核主要是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工作需要,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应当针对复核人员签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五章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主查人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选定相关内容,交由相关检查组成员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所载检查事实进行讨论定稿。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出定性表述。

  第二十六条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总结会谈,并向被检查单位提供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当予以更正;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当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等方式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事实及反馈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或《案件调查报告书》。

  《现场检查报告》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现场检查事实、对现场检查事实的反馈意见和采取监管谈话或者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的建议与相关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

  《案件调查报告书》适用于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提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等。《案件调查报告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5日内报局领导。

  凡在一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和不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只制作《现场检查报告》,但其内容应涵盖《案件调查报告书》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一次现场检查未能达到检查目的的,应当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纳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予或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需要采取其它监管措施的,应当在总结会谈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谈话或者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检查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书》或《现场检查报告》批准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检查组可以直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以青海保监局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自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检查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青海保监局。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查组应当予以采纳。检查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送同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检查组应当依法予以复核。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检查组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查组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需求的案件,检查组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部门,填写《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移送书》,同时将检查材料一并移送给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听证的相关要求组织听证。具体移送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移送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材料,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全部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5、案件调查报告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8、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9、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或执法职能部门做成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听证申请记录。

  除第2项与第8项外,其余为必须移送的材料。

  听证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没有听证需求的案件,检查组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书》或《现场检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送审书》,连同案件的相关材料送交法制部门审核。送交的材料应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送审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材料,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全部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5、案件调查报告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8、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9、初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第2项、第7项与第8项外,其余为必须送交的材料。

  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检查组报主管局长批准;

  (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罚不当的,建议检查组改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检查组重新调查;

  (四)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检查组补正;

  (五)超出管辖权范围的,建议检查组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发现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领导签发后,由现场检查组织负责送达,送达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并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各现场检查组织应会商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的机关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组织在监管谈话、监管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项监管决定。

  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后续检查

  第三十九条后续检查是检查组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函等行政文书所载内容执行情况和有关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并作出是否结案的决定。

  (一)有理由确信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监管措施所载内容和监管要求已经正确执行和落实到位的,制作结案报告,填写《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结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二)对未能正确执行和落实到位,或者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线索的,可以实施后续检查,并可视情况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决定实施后续检查的,检查准备工作可以简化,但应当成立检查组,制定后续检查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后续检查工作的实施,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后续检查工作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后续检查报告一般应当在退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

  第四十三条 主管局长应当在接到后续检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案、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者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决定。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青海保监局建立现场检查回避制度。

  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的员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被检查单位要求检查组成员回避的,相关检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

  第四十五条决定再次进场检查的,应当对原检查组的组成人员进行部分调整,检查组组长与原检查组组长原则上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十六条现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保密纪律等。

  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在结案后及时立卷存档。

  第四十八条检查组应当研究分析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薄弱环节和缺失点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十九条青海保监局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十条现场检查中发生抗拒执法等恶性事件以及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对恐吓、围攻现场检查人员等涉嫌犯罪的行为,由青海保监局及时商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现场检查人员受到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投诉举报的,青海保监局应当及时调查,澄清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诽谤的,应当追究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青海保监局对现场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现场检查工作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和《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外,亦可在对该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结束后立案;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可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但现场检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有关“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格式一:

  青海保监局举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依据

   

  检查目的

   

  检查项目

   

  被检查单位

   

  检查方式

  独立检查()

  联合检查()

  进度安排

   

   

   

  工作要求

   

   

  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

   

  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局长签字:

  格式二:

  现场检查方案

   

  被检查单位名称核基本情况:

  检查的目的: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时间安排:

  实施步骤:

  现场检查进场时间: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主查人:

  检查组成员及分工:

  纪律要求:

   

   

   

  检查组组长签字:

   

  检查方案审批人意见:

   

  格式三:

  现场检查通知书

  青保监检〔〕号

   

  

   

  兹指派下列人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暂定为天,检查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请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主查人:

  检查组成员: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格式四:

  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被检查单位:主谈人:

  会谈地点:

  会谈时间:年月日时分 —时分

  检查组成员:

  被检查单位会谈人员:

  会谈内容:

   

   

   

   

   

   

   

   

   

   

  检查组:被检查单位:

  记录人:年月日

  格式五:

  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资料日期

  调阅日期

  调阅人

  归还日期

  收回人

   

   

   

   

   

   

   

   

   

   

   

   

   

   

   

   

   

   

   

   

   

   

   

   

   

   

   

   

   

   

   

   

   

   

   

   

   

   

   

   

   

   

   

   

   

   

   

   

   

   

   

   

   

   

   

   

   

   

   

   

   

   

   

   

   

   

   

   

   

   

   

   

   

   

   

   

   

   

   

   

   

   

   

   

   

   

   

   

   

   

   

   

   

   

   

   

  注:“调阅人”和“收回人”栏应当由相关人员逐个亲笔签名。

  格式六: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评价或结论:

   

   

   

  所附证据名称:

   

   

   

  复核意见:复核人:

   

   

  格式七:

  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___〔〕号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当事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案由

   

   

  违法事实及初步材料

   

  惩处违法行为的法定 依 据

   

   

   

   

   

  报告人初步 意 见

   

   

   

   

   

  报告人签字:

  年月日

  执法职能部 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格式八:

青海保监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
〔〕号
案由:
当事人:
地址:电话:
先行登记保存原因:
保存地点:
保存方式:
保存期限:
保存物品见物品清单:
调查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格式九:

  中国保监会青海保监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号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机构)的下列物品 
(物品性质,具体见《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在(地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至日止。
保存期间未经青海保监局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上述登记保存物品。
联系电话:
附: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年月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格式十: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性别:年龄:职务:电话:
案由:
时间:
地点:
执行机关:
地址:电话:
执行依据:
先行登记物品:
注: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签章
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格式十一:

中国保监会青海保监局
解除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号
青海保监局以〔〕号《中国保监会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对下列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现已排除涉嫌,予以解除登记保存。
年月日
附: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格式十二: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本次现场检查事实如下:

   

   

   

   

   

   

   

   

   

  你单位可以对本检查事实提出意见。提出意见的,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月日前返回检查组。提出意见与否,不影响你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主查人:年月日

  检查组组长: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年月日

  格式十三:

  现场检查报告

   

  被检查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派出单位:

  派出单位负责人: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主查人:

  检查项目:

  检查期间:

  报告完成日期:

  本检查报告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监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监管法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后形成的。资料来源于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业务、财务信息及有关档案。本报告必须严格保密。

   

   

   

   

  格式十四:

  案件调查报告书

   

  案件名称:

  被调查单位名称:

  被调查单位负责人:

  派出单位:

  派出单位负责人: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主查人:

  报告完成日期:

   

   

  本调查报告书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监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监管法规对被调查单位实施调查后形成的。本报告书必须严格保密。

   

   

   

   

  格式十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号
你(单位)于日至日期间,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月日
附:违法事实与相关证据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格式十六: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号

  

  你(你单位)的行为(当事人违法基本事实),违反了(处罚依据),现拟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部门: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格式十七:

   

  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移送书

   

  案件

  名称

   

  

  

  

  

  1、现场检查( )

  2、非现场检查( )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投诉()

  4、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处理()

  5、其他(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是否

  申请

  听证

   

  检查

  人员

  意见

   

   

   

  检查人:

  

   

  

   

  

   

  

   

  

   

  

   

  执法职能部门

  意见

   

   

   

  负责人:

  格式十八: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号(存根)

  

  行政处罚一案,现定于时于(地址)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请准时参加。

   承办人:签发人:

  年月日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号

  (当事人及代理人):

  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一案,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在 (地点)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请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准时参加。你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你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向本机关提供委托代理(授权)证书。不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你(你单位)申请主持人回避,可以在听证举行前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及回避理由。

  联系部门:_____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年月日

  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格式十九: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案由:

  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人:

  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

  (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执法职能部门:

  案件调查人:

  第三人:姓名(名称)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案件听证情况

   

   

  调查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

   

  注:若有改动,被调查人、调查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

  格式二十:

  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送审书

   

  案件

  名称

   

  

  

  

  

  1、现场检查( )

  2、非现场检查( )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投诉()

  4、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处理()

  5、其他(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行政

   

  处罚

   

  意见

   

   

   

   

  检查人:

  

   

  

   

  

   

  

   

  

   

  

   

  执法职能意见

   

   

   

  负责人:

  格式二十一:

  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书

  编号:

  案件名称:

   

   

   

   

   

  案件审核的法律意见:

   

   

   

   

   

  初审人: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格式二十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受处罚人(公民):姓名年龄性别

  住址

  (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经查,你(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规定,依据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格式二十三:

  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__________(法律文书名)││______________(法律文书名)送达回证 │

  送达回证 (存根) │││

  ------------││ --------------------- │

   ___〔 〕号 ││___〔〕号  │

  送达时间:_______│││

  ││----------------------│

   ││送达时间 年月日│

  送达地点:_______││----------------------│

  ││送达地点│

  ------------││----------------------│

  ││被送达人│

  ------------││----------------------│

  送达方式:_______│││

  ││ 收│

  ------------││ 件│

  ││ 人 收件人签名:  │

  ------------││----------------------│

  填发人:________││送达方式│

  ││(送达人)签名:( ) │

   年月日││----------------------│

  ││  备  │

  │││

  ││  注  │

  ││----------------------│

  └─────────────────┘└───────────────────────────────┘

   

   

   

   

   

  格式二十四:

  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结案审批表

   

  检查项目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已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小组意见

   

   

  检查小组组长:

  年月日

  主管局

  长决定

  ()同意结案

  ()

  (其他)

  签字:

  年月日

   

   

   

   

   

   

   

   

   

   

   

   

   

   

   

   

  主题词:保险监管现场检查实施细则通知

  抄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派出机构管理部

  抄送:本局局长、局长助理,档

  编录:孙浩校对:董丽娟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办公室2006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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