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7〕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空意外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个别保险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加之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保险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掌握不够,致使我省航意险市场出现了非法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管理不规范、手续费恶性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为进一步规范航意险市场秩序,促进航意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合法机构,即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有效期应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内,代理范围不得超出核准代理险种范围。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比例、方式及保费结算时间。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一家以上所属经营网点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授权代理销售的所属网点名称。
四、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航意险及替代产品必须实现公司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情况自建电脑网络或购买网络服务实现电脑联网、实时出单。“实时管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电脑出单端口录入的信息应直接进入保险公司终端数据库;实现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的即时查询和销售统计功能;能够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业务数据库中即时查询保单信息。
五、各保险公司要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分别建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台账,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同时协助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及时记录相关业务信息。业务档案应逐笔载明以下基本事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代收保险费的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手续费金额和结算时间、《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发票号及金额等。
六、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的保单必须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发放和核销管理。航意险保单印制为三联单即财务、业务和客户联,保单印制流水号段及保单订印合同复印件必须在销售前10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保监局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单印制、领用、发放、核销管理制度。保单必须实行电脑核销,同时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航意险保单使用情况的管控,定期盘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
八、航意险业务系统应当与公司的财务系统实现无缝链接,航意险业务系统中的原始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地导入财务系统中,财务系统中的数据必须全面、真实地反映航意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严禁以团单、汇缴单等方式打包录入业务、财务系统;严禁以倒推方式计算保额、承保人数、保单件数。
九、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航意险业务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青保监发〔2006〕76号)规定,准确及时填报《航意险及替代产品业务情况统计表》。
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必须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账户,并按时结算和划转代收保费。各保险公司发现兼业代理机构动用代收保险费账户内的资金,或对代收保险费直接坐扣代理手续费的行为,应及时按照代理协议追究其责任,并及时上报青海保监局。
十一、严禁保险公司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支付,并不得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业务结算表作为支付手续费入账原始凭证。
十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航意险及替代产品的自律管理,对违反航意险及替代产品销售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必须追究其违约责任,严防保险行业内航意险销售恶性竞争行为的发生。
十三、各保险公司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航意险开办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
十四、青海保监局将对所有航意险代理网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将责令停止办理该业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