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6〕143号
关于实施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青海保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产保险投保提示〉的通知》(青保监发[2005]99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投保提示工作。
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投保提示工作,把落实投保提示制度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保险基本知识宣传,增强公众保险意识的主要措施,根据《交强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做好公司内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该项制度得到顺利执行,取得应有的效果。
三、各公司要负责印制并在本公司营业网点、所属代理出单点公示、张贴《交强险投保提示》。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交强险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出示并宣讲《交强险投保提示》。
四、青海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不按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销售交强险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交强险投保提示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交强险投保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
为维护您的保险消费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作如下提示:
一、投保时应注意事项
1、请您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持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中介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保险销售人员购买交强险。
2、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请您不要重复投保。为了能得到更高水平的风险保障,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实力同时购买不同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或其它商业机动车险。
3、您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留意两证是否年检。
4、购买交强险时,您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
5、您应在保险公司的协助指导下,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6、您在
二、投保后应注意事项
1、您应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位置放置交强险保险标志。
2、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3、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您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4、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解除交强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险费。
三、出险后应注意事项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在报警的同时,按照保险标识背面的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您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您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2、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您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您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3、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实行全国统一费率。自第二年起,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对安全驾驶者将给予费率优惠,经常肇事者将提高费率。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青海保监局咨询电话:(0971)6108466
投诉电话:(0971)610879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保险监管交强险投保提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