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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卡折(撕票)式保单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青保监发〔2007〕39号

     

  关于加强卡折(撕票)式保单管理的通知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来,我局在监管检查中发现辖内各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卡折(撕票)式保单(以下简称“卡折式保单”)登记、存放管理混乱的问题,个别公司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坐扣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加大了公司经营风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卡折式保单管理, 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卡折式保单必须全部实现计算机管理,即所有卡折式保单的出(入)库、发放、领用、核销必须通过计算机管理。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或新开发计算机应用系统对卡折式保单进行统一管理,卡折式保单的所有信息必须及时进入保险公司终端数据库。为方便卡折式保单销售,保单可手工填写,但保单信息必须及时录入计算机应用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卡折式保单管理制度,规范卡折式保单印制、入库、领用、核销等管理流程,并督促和指导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卡折式保单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单证出(入)库、发放、领用、核销手工登记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单证相关信息,确保与计算机管理信息的一致性。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卡折式保单管理情况的稽核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卡折式保单管理专项核查工作,定期盘点核对库存,及时发现和弥补卡折式保单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五、各保险公司接此通知后,应立即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公司现有卡折式保单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不能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单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暂停销售,待实现计算机管理后方可销售。

  六、今后各保险公司开发新卡折式保单应按本通知规定,将新印制的卡折式保单上机单证代码、单证名称、单证样本及与印刷厂签定的保单订印合同、起止号段、单证印刷数量等内容一并进行报告。

  七、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务必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卡折式保单计算机管理、清理(包括上机单证代码、单证名称、起止号段、单证数量等)及制度建设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青海保监局。

  八、青海保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保险公司卡折式保单计算机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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