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6〕157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2006〕第4号令),青海保监局对《青海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2006〕第4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在青海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州、地、市级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规程所称营业部,是指经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保险公司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本规程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青海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保险公司设立的持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营销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州、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青海保监局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州、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保险公司在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时,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在机构审批时一并核准。其负责人变更时实行报告管理。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但应在任命后向青海保监局报告。
第五条适用核准制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向青海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青海保监局报告。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州、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应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拟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拟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
(三)因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7年的;
(四)因下列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5年的: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
2、进行虚假理赔;
3、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
4、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保证金、各项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5、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
6、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7、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8、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10、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
11、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五)因下列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3年的:
1、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有关事项。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青海保监局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包括省外其他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适用核准制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青海保监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六)青海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青海保监局应当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
第十五条青海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适用报告制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青海保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无需提供);
(五)跨省区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供在原任职地取得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青海保监局可以向下列机构发出征询意见函,了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任职机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一)高级管理人员从其他行业进入保险行业任职的,向原监管机构了解情况,没有监管机构的,向原任职机构了解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行业内跨地区任职的,向离任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一)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
第四章 任职资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经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进入考察程序。任职资格考察可采用谈话、能力测试、调查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拟任人基本情况,形成综合评价,并将其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青海保监局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任职资格考察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指定专人作成书面记录。任职考察谈话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任命无效:
(一)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擅自任命的;
(二)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青海保监局报告:
(一)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职责分工及职责分工调整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三)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五)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跨省(市、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向青海保监局报告免职时,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青海保监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青海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青海保监局撤销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青海保监局也将依法责令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保监局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将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业务经营、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有证据证明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忠实和勤勉义务,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青海保监局认为应当提示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青海保监局。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前,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青海保监局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保险行业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
(三)离任审计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青海保监局将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附件1:
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本表一式三份,并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监管机关。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四、“核准文号”指监管机关原核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文号。
五、“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六、“培训经历”指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七、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八、“本人声明”由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九、“保险机构声明”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十、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无”。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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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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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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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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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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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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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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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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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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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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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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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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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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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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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禁止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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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业纪律处分、非保险类行政处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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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
起止年月 |
院校 |
专 业 |
毕(结、肄)业 |
全日制/在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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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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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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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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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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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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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声明 |
本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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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声明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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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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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报告表
姓名
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本表一式三份,并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监管机关。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四、“核准文号”指监管机关曾核准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文号。
五、“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六、“培训经历”指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七、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八、“本人声明”由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九、“保险机构声明”由任命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十、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无”。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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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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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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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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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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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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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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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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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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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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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国 外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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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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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
起止年月 |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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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结、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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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声明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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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保险监管 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操作规程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