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6〕158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展业证、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青海保监局制定了《青海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营销员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证书》包括《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展业证》包括《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证书》包括《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证书》包括《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是用于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所需要接受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记录凭证。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是用于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委托代理培训的记录凭证。
第七条 《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制,青海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资格证书》管理
第一章《资格证书》的核发
第八条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业务人员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具备相应条件的,由青海保监局核准其资格。
农村寿险营销员按《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由所在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由青海保监局核准其资格。
第九条青海保监局统一负责《资格证书》的订购。
符合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符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第十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换发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青海保监局提出换发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不再换发。持有人应当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符合换发的条件。青海保监局对申请换发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新换发的《资格证书》打印、发放工作按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青海保监局或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变更、毁损和遗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按第一章核发管理规定,分别到青海保监局或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应当持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按第一章核发管理规定,分别到青海保监局或青海省行业协会办理相关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青海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持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原件,按第一章核发管理规定,分别到青海保监局或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补发手续。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的变更、换发或者补发,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打印、发放的,须经青海保监局核验。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资格证书》打印、领用、登记注册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注销
第十八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保监局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保监局应予以注销,由寿险公司负责收回并交至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一)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迁移出原户口和住所地;
(三)因欺诈和严重的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四)离开原归属管理的服务机构;
(五)归属管理的服务机构撤销;
(六)青海保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青海保监局应将注销《资格证书》人员名单在青海保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部分《展业证》、《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章《展业证》、《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登记注册信息管理制度,并负责辖内中介从业人员《展业证》和《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发放《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前,应当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手续。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在《展业证》或《执业证书》上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六章《展业证》、《执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订购、打印、发放、注销和收回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订购,并按照青海保监局核准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人数向各寿险公司据实配发。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打印、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执业证书》的订购、打印、发放、注销和收回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不得同已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的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也不得向其发放《展业证》。各保险公司不得给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也不得给已取得《展业证》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展业证》、《执业证书》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青海保监局核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展业证》、《执业证书》订购、打印、登记、领用、发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展业证》和《执业证书》的订购、领用、注册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展业证》、《执业证书》的变更、毁损和遗失
第三十条《展业证》、《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并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展业证》、《执业证书》及时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展业证》、《执业证书》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机构补发或者更换,并及时报告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补发或更换时,应当提供在青海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或被毁损的《展业证》、《执业证书》原件。
第三十二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或更换,同时应当提供在青海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或被毁损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原件。
第八章《展业证》、《执业证书》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注销其《展业证》或《执业证书》。
(一)保险营销员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三)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或被注销的;
(四)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五)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六)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展业证》、《执业证书》被注销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展业证》、《执业证书》,并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被注销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交至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并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展业证》、《执业证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展业证》、《执业证书》的年度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的
第三十八条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青海保监局报送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年检等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部分《培训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培训证书》应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结果、培训日期等信息,培训证书内容由经中国保监会或青海保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负责记载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本公司营销员《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和受其委托代理的银邮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订购、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本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订购、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青海保监局对《培训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培训证书》由本人持有并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必须出示其《培训证书》,其培训情况将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第四十四条《培训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由本人持空白《培训证书》到原培训机构办理培训学时的补录手续。
第四十五条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青海保监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海保监局
附件:1、《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
3、《保险营销员(含农村)展业证申请表》
4、《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执业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