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6〕1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强险管理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自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青海保监局的要求统一印制、张贴《交强险投保提示》,切实将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加强交强险保险单证的管理并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交强险保单和标志的格式和内容。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指导投保人认真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确保投保单信息真实、详尽,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四、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要求投保人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对交强险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必须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伤人”条形章。
六、青海保监局将对各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承保、理赔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交强险相关规定要求的,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二OO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