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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青保监发〔2006〕189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引导青海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精神,青海保监局在深入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我省保险业发展指导思想与原则、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狠抓贯彻落实,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青海省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也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 “十一五”期间青海保险业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指导青海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青海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立足青海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青海省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一)十五期间青海省保险业的成就

  “十五”期间,青海保险业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为己任,紧抓发展要务,紧紧围绕青海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求不断拓展保险业务领域,并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使我省保险业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在促进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5家,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121家,其中中心支公司14家,支公司68家,营业部5家,保险营销服务部3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从无到有,增加至4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2家,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1 家、分支机构1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达311家,保险营销员1938人。以保险公司为主体,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纽带的保险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发展。产品结构不断得到调整,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和多样化。截止2005年底,全省保险市场有效产品693个,其中产险公司产品463个,寿险公司产品230个。

  2、保险业务稳步增长。保险业务收入增速年均超过13%,是我省国民经济中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2005年,全省保险业务收入达到7.85亿元,与2000年相比,增加了3.53亿元,增长了81.87%。保险密度从2000年的83.19元增加到146元,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业务稳步发展。

  3、保险功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十五”期间,青海保险业积极策应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基础设施和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三农”工作,并通过拓展责任险和相关意外险业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使保险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日益显现出重要作用。累计承担保险责任3999.08亿元,其中承担财产保险责任2663.89亿元,承担人身保险责任1335.19亿元。各项赔、给付款累计支出11.23亿元,其中财产险赔款支出7.15亿元,人身险赔给付支出4.08亿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保险业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4、保险机构改革创新步伐逐步加快。随着国有保险公司顺利实施股份制改革和股份制公司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省内各保险机构以此为契机,在对内部职能部门进行整合的同时,加大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公司经营管理得到改善。服务理念、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服务和客户服务专业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保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5、保险监管效能不断提高。2001年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办成立,2004年2月6日更名为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简称“青海保监局”)。2001年以来,青海保监局以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为己任,按照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以监管和服务促发展的主导思想,着力培育和健全青海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和服务,积极支持保险经营机构拓展业务空间,努力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培育诚信文化,提高行业形象。坚持依法、公平、透明、高效的监管原则,不断完善监管工作规程,强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并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规结合起来,将保险监管与强化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效能得到不断提高。

  6、行业自律逐步加强。2001年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在青海保监局的指导下,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工作规程,并着眼于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实现行业共同利益,制定车险、银邮代理、航意险等行业自律公约,推行《青海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妥善处理信访投诉案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使行业自律逐步得到加强,维权、协调、交流、宣传方面的功能作用不断得到发挥。

  (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十五”期间,青海保险业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总体而言,发展水平不高,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很突出,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发展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受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和不平衡的影响,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规模不大,保险业务过于集中于西宁、海东、海西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且城乡之间业务发展不平衡。二是保险覆盖面不广。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各领域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三是青海省人口总量小,只有543万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0.75%,加之受收入水平较低、传统习俗和保险宣传不够深入等因素的影响,制约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四是保险市场体系不完善,主体数量较少,市场有效竞争不充分。五是保险产品结构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满足不同阶层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亟待提高。六是保险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七是保险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和人才流失同时并存,从业人员素质和人才短缺成为制约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的瓶颈。八是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

  二、“十一五”期间青海省保险业的发展环境

  2006-2010年是青海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青海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一)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加快保险业发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从参与支持市场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进一步确定了保险业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发展养老、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明确了“十一五”期间保险发展的重点、方向和政策指向,为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作为指导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将对全面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关于进一步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相继出台,将进一步促使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功能作用,把保险业发展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加大政策引导和协调力度,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监会把加快保险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将进一步研究出台引导和推动保险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一切将使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为今后我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青海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

  “十五”期间,特别是十六大以来,青海省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保持了12%以上的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8.4%和5.5%。按照《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今后五年青海省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壮大和提升特色产业;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加快城镇化建设;统筹协调,加快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青海省国民生产总值将继续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速,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以上,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达到250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这必将推动青海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的稳步发展,并为青海省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一是以交通、电力、水利工程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优势资源开发,将为相关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丰富的保源。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相关政策的出台、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等,将为“三农”保险业务的拓展提供良好契机。三是随着国有企业进一步改制和重组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必将把保险作为防范风险、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四是富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业的发展和“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郁金香节”等旅游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将带动与旅游业相关的保险业务的发展。五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给商业性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六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对养老、健康等保险需求将不断增大。七是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物价稳定,使社会公众继续保持良好的消费和投资心理预期,将促进保险需求的增加。八是随着“信用青海”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不仅能促进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设,而且能减少外部信用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制约。

  (三)青海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内部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是青海省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保险机构布局日趋合理,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为载体的保险中介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将进一步促进市场有效竞争,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二是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促进辖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三是行政审批制度和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将激发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断推出更加贴近市场和满足社会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四是随着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成效逐步显现,保险业务将步入增长快、效益好的持续协调发展轨道。五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将进一步显现,这将对保险业经营观念、产品、服务、销售渠道和技术等领域的创新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商机。六是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公司内控、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健全,将进一步为保险业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七是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外保险领域先进产品技术、管理技术、服务技术、营销技术将被不断引进、吸纳和运用,必将促进保险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十一五”期间青海省保险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抢抓机遇,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和诚信建设,进一步转变业务增长方式,着力防范和化解风险,着力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把保险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做大做强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方面的作用,为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一方面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求发展,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力量,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力,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持久的动力。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广泛深入地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真正使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2、创新发展原则。进一步更新观念,着眼于长远发展,把精力放在提高创新能力上,切实创新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把保险公司改革与管理机制再造有机结合起来,把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以管理创新整合企业资源和优势,支持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时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管理创新的进一步深化,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3、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充满活力、创新力强、功能互补、多元发展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要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进一步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险市场资源;坚持以诚信为本的观念,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促发展;正确处理保险业做大与做强、眼前与长远发展、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险市场资源,力求在结构、速度、规模、效益的统一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4、协调发展原则。把保险业发展置于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中加以谋划,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互动。要根据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和保险业发展规律,促进财产险与人身险、保险公司业务与保险中介业务的协调发展。要处理好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在巩固现有业务的同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不断拓展业务新领域,并确保各项业务相互补充和协调发展。要积极拓展广大农牧区保险市场,实现地区之间及城乡之间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5、稳健发展原则。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不断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和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强化保险企业内控管理,提高保险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内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三)预期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保险业市场体系趋于完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产品更加多样化,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保险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保险的渗透力进一步增强,覆盖面进一步扩展,功能作用得到较充分的发挥;保险企业自我创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保险行业自律机制更加健全,保险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加科学有效。

  “十一五”期间,我省保险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务保持年均15%的增速,到2010年,全省保险业务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实现16亿元。保险深度达到1.8%,保险密度达到280元/人。

  ——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险业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指标显著提高。保险业在服务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补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中作用进一步显现。

  ——保险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进一步多样化,基本能够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且规模险种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财产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均衡发展,财产险业务中非车险业务占比不断提高,人身险业务中寿险业务与健康险、意外险业务均衡协调发展。

  ——保险机构自我发展能力得到增强。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创新能力、管控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

  ——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管方式和手段得到不断改进,实现保险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风险防范、预警和化解机制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实现专业化、职业化,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健全,且协调、服务、交流、维权作用进一步发挥。

  四、实现青海保险业“十一五”发展目标的具体措施

  “十一五”期间,青海保险业要实现各项战略目标,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思路,乘势而上,顺势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抢抓机遇,努力促进青海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 增强保险的渗透力,扩大覆盖面,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

  1、围绕青海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围绕我省交通、水电、水利、城建等重点建设项目拓展保险业务,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各类配套保险服务,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积极稳妥地开办适应我省石油、天然气、水电、有色金属、盐湖化工等优势资源开发和冶金、高原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建材等优势主导性产业发展需求的保险业务,服务我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策应青海省新型工业化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在进一步搞好对大型国有企业保险服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同时,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状况,开发适应性保险产品,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适应我省物流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不断发展的趋势,不断拓展相关保险业务,促进我省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稳步发展住房、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2、发展农牧业保险,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针对我省农牧业抗风险能力弱、保险承保风险成本较高等问题,加强与农牧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青海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共同研究制定政策,开展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并探索政府对投保农牧户和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和比例,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牧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推动多渠道的支持农牧业保护体系的建设,切实为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牧区稳定提供保障。要抓住全省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有效途径,深入了解和掌握广大农牧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向农牧民群众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牧业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牧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为农牧民群众提供灵活、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要围绕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突出区域特色,大力发展高原型、出口创汇型和绿色高效型农业和畜牧业保险业务。重点以马铃薯、油菜、豆类、蔬菜、花卉、中藏药材、制种、牛羊等优势农牧产品种养殖业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积极开展农牧业保险试点。围绕推广龙头带基地、公司连农(牧)户、产供销一条龙等多种经营模式,积极为农畜产品加工业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并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牧户参加保险,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

  3、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围绕城镇和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发展个人、团体等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以扩大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经营和管理优势,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大力发展大病补充等各类健康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模式,推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城镇郊区失地农民、生态移民安置,大力发展养老、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人身保险服务。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4、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促进 “平安青海”建设

  重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按照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方式,发展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高原旅游、现代物流、医疗保健、科技服务、中介服务、公众服务、文化教育以及煤炭、非煤炭采掘业和危化行业等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夯实保险企业发展基础,增强发展能力

  1、转变保险业务增长方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进一步转变粗放型经营模式和业务增长方式,提高业务质量,控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摒弃以价格手段为主的竞争方式,采取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发展战略,拓展业务空间,有效利用保险资源,在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的有机统一中实现业务稳步增长。

  2、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不断调整产品业务结构。要针对青海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推出适应性保险产品,形成具有广覆盖、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体系,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把结构调整作为实现业务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重点来抓,在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财产险公司要在巩固发展车险业务的同时,加大非车险业务拓展力度;寿险公司要在积极稳妥地发展投资型寿险业务的同时,着力发展保障型寿险业务和健康险、意外险业务,从而形成各业务均衡协调发展的格局。

  3、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构建保险机构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经营管理约束机制,真正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公司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公司的效益与职工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改进和完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尤其是基层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围绕业务经营中承保和理赔等关键环节,制定行为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加强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工作,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程序上的合规性、结果上的有效性。在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业务、财务集中管理的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杜绝帐外帐、小金库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高各级高管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加强对公司员工特别是对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承保、理赔、客户服务等重要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大对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的管控力度,增强其依法合规展业的自觉性。

  4、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服务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保险机构必须切实把“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与青海地理、人文环境相适应的保险营销方式,拓宽营销渠道,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客户的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服务,做好各种延伸服务,不断提高承保效率,加快理赔速度,保证咨询投诉处理工作质量,并切实落实客户回访制度,以诚信和优质服务培育忠实的客户群;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热线功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通过服务创新,促进业务发展,树立良好的保险企业形象。

  5实施人才资源战略,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持久的活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员工的素质状况是当前影响青海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要着眼于青海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实施“机制引才、制度用才、培训育才、环境造才”方略,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标准,积极吸收优秀的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人才,形成多元化的人才结构;要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制度,做到待遇留人;要采取竞聘上岗制度,使能者上、庸者下,做到公平竞争,人尽其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采取与高校联合办学、选派人员到外面培训等方式,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员工加强自学和参加专业学历教育,全面提高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和学习型行业,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先进的生产力和发展动力。

  (三)夯实市场运行基础,优化发展环境

  1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青海保险市场体系。积极引进新的市场主体,增加保险机构数量,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市场竞争,尤其引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通过示范效应和鲇鱼效应,提高市场主体整体营运效能。针对目前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县以下保险市场拓展不力的现状,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向县以下小城镇和农牧区延伸保险服务机构,拓展农牧区保险市场。培育和完善保险中介服务体系,支持适应市场需要、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管理规范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并引导其朝着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强保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分工协作,逐步形成“专业高效、规范发展、分工协作”的专业保险中介服务网络格局,发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功能作用,提高业务拓展力和渗透力;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储蓄等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发挥兼业代理机构网络优势,推动保险业务深层次发展,进而扩大保险覆盖面。

  2、推进青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把诚信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来抓,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信用建设为依托,积极配合建设“信用青海”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改善服务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质。建立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误导欺诈、拖赔欠赔、弄虚作假等问题,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深入开展保险诚信服务达标和诚信评议活动,建立有效的保险诚信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保险诚信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各保险经营机构和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全面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和道德水准,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行业风尚,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度。

  3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要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积极采取文艺演出和举行演示会、赔付现场会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让更多的人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支持保险。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沟通,重视发挥新闻宣传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覆盖面广、影响大的优势,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报道保险业发展成就以及在服务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贡献,力争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把保险业发展完全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围绕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强化社会公共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共同推动农牧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加强与经委、发改委等经济综合部门的联系、沟通、交流,及时获取全省和各地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重大建设项目等与保险业紧密相关的信息,并争取将保险机制引入各类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当中。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争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配合防灾部门开展防灾减损工作,并采取差异化费率等方式,督促投保单位加强防灾防损基础工作,充分发挥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不断提高防灾救灾工作水平。积极配合司法等部门,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和恶意脱逃保费、骗保以及商业贿赂等犯罪活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确保青海保险业稳健发展

  1、进一步创新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改进现场、非现场监管手段,在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和力度,严肃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强化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和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业务的风险监测,并建立完善风险动态监控和预警系统,有效地监测、控制、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以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以及业务经营风险管控为重点,建立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监管,通过扶优限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各保险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我监督功能,促进保险行业管理的规范化,保证行业内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

  3、进一步强化合作监管。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合作,完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五、保证青海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的措施

  为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发展的预期目标,青海保险业必须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宏观引导,促进科学发展

  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青海保监局是本规划实施的组织者,要围绕保险业的中心工作与战略部署,准确把握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的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努力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规划纲要为依据,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宏观引导力度,统一行业思想,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工作当中去。

  (二)抓住重点,逐步推进

  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本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保险市场发展特点,科学制定各自的发展战略规划,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把握好各个阶段的保险市场运行特点,确立不同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体制性和结构性的突出矛盾,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目标监测,逐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各会员单位对本规划的贯彻落实。

  (三)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胜利实现青海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预期目标,关键在党的领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本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用《若干意见》的精神统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际做出部署,提出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把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党委的要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践之中,全力以赴地完成好“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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