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8〕10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实施全面持续动态的保险监管,为各保险机构提供针对性的监管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青海保监局决定实施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现将《青海保监局保险机构专职监管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青海保监局反馈。
联系人:邓恒松联系电话:0971-6106098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青海保监局保险机构专职监管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实施全面持续动态的保险监管,及时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青海保险市场风险,提高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青海保监局决定实施保险机构专职监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制度。
第二条专管员制度是指针对青海省各保险机构,青海保监局分别确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监管员,全面评价和监控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状况、经营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建议。
第三条专管员工作的开展以风险监控为核心,以内部控制为主线,以促进全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目的,针对各保险机构存在的个性化问题,为被监管对象提供针对性的监管服务,全面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工作。
第四条专管员要全面评价和监控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状况、经营情况、面临的风险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努力为保险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专管员要主动深入保险机构,介入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参加保险机构召开的有关业务经营的各种重要会议,如季度和年度会议、重要产品说明会、业务分析会等,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保险机构经营状况。
第六条专管员要实时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保险机构出现的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质疑和询问,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管员要按季分析和评价保险机构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并在青海保监局内定期进行交流座谈,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专管员要监督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授权经营控制、财务会计控制、业务流程控制、单证和印签管理控制、人事和劳动管理控制、计算机系统控制、稽核监督控制、重要业务和关键部位控制等,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第九条青海保监局对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中,专管员应作为主查人,负责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条专管员应对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约见谈话,向保险机构反馈监管意见、宣导监管政策,并听取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专管员实行定期轮换制。轮换前,专管员应出具对口监管的保险机构全面监管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保险机构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相关监管建议等。同时,青海保监局向其所专管的保险机构征询专管员专管期间的工作、廉政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各保险机构应主动配合、支持和协助专管员开展工作。
各保险机构应将保险机构出台的重要管理规定、重大业务推动方案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专管员。
各保险机构在召开季度和年度会议、重要产品说明会、业务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前,应提前通知专管员。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